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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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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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