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联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区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财务联签职责的具体化,明确了公司资金付款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立、合并、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四条 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的,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业务,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签署或按其相关授权签署。
第六条 公司备用金支付、大额费用报销,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规定的,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七条 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担保,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
第 公司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
第九条 公司对外的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捐款或赞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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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支出,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债务重组及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等,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后,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总会计师、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机构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为保障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联签范围内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有关部门及人员签字后必须按程序进行联签,不准逃避或抵制联签。
第十六条 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通过的联审联签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后,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要严格履行职责,防止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
第十 本实施细则在公司总部机关实行,公司内所属子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细化各自管控流程。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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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联签事项 号 1 2 3 联签事项流程表
财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总经理 设立、合并、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合同 备用金支付、大额费用报销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 不符合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规定 → → → → → → → → → 4 付 5 6 7 → → → → → → → → → → → → 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担保 公司建设、购置固定资产 公司对外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捐款或赞助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债务重组及租入或租8 出资产 9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 → → → → → → → → 10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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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冶汇新对外支出联签事项审批单
年 月 日 hylq 号 联 签 事 项 内 容 报送部门 计财部 联 签 意 见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财务机构负责人: 部门审核员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1、结算单位: 2、结算金额:(大写) (小写)¥ 3、结算方式:□转账 □支票 □现金 □ 汇票 □ 承兑 4、开户行: 5、银行账号: 6、业务内容:(原始单据附件: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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