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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信贷审查指引(第二部分)

来源:年旅网


第二部分

信贷业务审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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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是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提交的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客户基础资料、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3.1内部运作资料

3.1.1调查(评估)报告

信贷业务调查(评估)报告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调查人员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调查报告。

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合并进行的,可仅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但标题和结论应有“调查评估”字样;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采用符合条件的其他银行评估报告的,须由调查行客户部门出具认定同意意见。 3.1.2初审报告

超客户管理行权限的信贷业务,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前,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有权审批行要求,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出具初审报告。

3.1.3法律审查意见和贷审会资料

申报行权限内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信贷业务,还需提供申报行贷审会审议情况及申报行法律审查意见。

3.2客户基础资料

3.2.1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2)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提供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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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特殊行业)。

(4)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印签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

(6)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不提供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7)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的,需要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8)验资证明。

(9)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

(10)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行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报告期银行信用查询记录。 (12)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13)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3.2.2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①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客户章程。④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取得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⑤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银行信用查询记录。⑥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注: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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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2)保证人为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2、抵押担保

(1)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比照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保证担保①-④项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书面说明。

(2)抵押人为自然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书面说明。

3、质押担保

(1)出质人向农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抵押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2)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提供: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货物保管合同;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3)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提供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3.3单项业务资料

单项业务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申请用信的申请书、客户内部同意用信的有关决议及其他具体资料。具体要求参见第三部分单项业务审查要点。

3.4其他资料

根据业务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内部运作资料、客户资料、单项业务资料等。

提示:信贷资料上传C3需尽量上传资料原件,如需上传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不需重复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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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贷审查

信贷审查主要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行业、环境保护、外部监管要求和农行信贷的有关规定。审查时应以最新的信贷为依据。若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农行信贷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4.1产行业

4.1.1审查要点

产行业是国家行业、产业主管部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目的而制定的。在具体审查中,根据客户类型和所处行业等内容,区别鼓励类、允许类、类、淘汰类四种类型进行审查。

(1)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介入。依据农行信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在全面、认真评价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特别注意防止因项目属于国家产业鼓励建设而盲目介入的情况发生。

(2)对允许类投资项目,要根据其行业特点、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生命周期,按照信贷的要求,筛选风险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类投资项目,要把握两点:一是在准入环节应持审慎态度,对属于类的新建项目,禁止介入;对目前属于类的,但改造后符合鼓励类、允许类标准的生产能力改造升级项目,要严格把握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控制介入项目数量和信贷投放额度。二是提高银行信贷条件,本着审慎、从严的原则,在资本金比例、贷款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其它贷款条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4)对淘汰类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与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违规建设的项目,禁止介入,不得新增银行信用。 4.1.2主要审查依据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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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年,国家、商务部令第57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8年,国家、商务部令第4号)

《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客户名单公告》(工产业[2010]第111号)

4.2环境保护

4.2.1审查要点

环境保护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定的各类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贯穿于客户(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审查中,按以下要求审查:

(1)审查客户是否取得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客户补充完善。

(2)审查环保审批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注意防范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行政形成的风险。

(3)对环保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有明确要求的,应审查项目业主是否落实了审批文件规定的环保要求。

(4)对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是否包含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已开工项目的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已竣工项目环保设施是否完成竣工验收等。

(5)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客户,审查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以及客户环保设备运行情况。

对未取得有权部门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要求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客户,一律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4.2.2主要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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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9年,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

4.3外部监管要求

4.3.1审查要点

对已纳入农行信贷或制度的外部监管要求,可与农行信贷制度一并审查;对农行信贷制度未涵盖的外部监管要求,要严格对照监管要求,确保信贷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规定;对违反外部监管要求的信贷需求,一律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4.3.2主要审查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2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1号令)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2号令)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2009年第3号令)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

4.4农行信贷

4.4.1审查要点

农行信贷主要包括年度信贷指引、行业信贷、行业客户分类标准和客户名单、行业限额等。在具体审查中,按以下要求审查:

(1)贯彻“年度信贷指引”的指导思想和信贷投放导向,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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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落实具体年度信贷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2)严格落实行业信贷的信贷准入条件、存量客户信贷等各项要求。对符合国家但不符合农行信贷的信贷业务应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对其中建设条件良好、综合效益明显、总体风险可控的优质信贷业务,确需介入的,报请有权审批行审批。

(3)对实行行业客户分类标准和客户名单制管理的行业,坚持“先分类、后授信”的原则,对未分类的客户,不得审查授信、用信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的行业,应结合行业信贷确定优先支持客户名单;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应符合农行信贷准入,优先支持AA+级(含)以上客户。

(4)对实行限额管理的行业,审查时依照行业限额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4.4.2主要审查依据

《年度信贷指引》 《行业信贷》

《中国农业银行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8]100号)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农银办发[2008]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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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客户基本情况审查

客户基本情况审查主要是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情况、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模式及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与农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5.1主体资格

5.1.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5.1.2必备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外商投资企业需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正、副本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2)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不需登记的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法人成立证明文件。其它要求同企业法人。

(3)其它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持有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5.1.3审查要点

(1)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审。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过期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2)法人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信用用途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符合法律和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申请信用的偿还期应当在其法定或登记的营业期限之内。 (5)客户设立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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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营资格

5.2.1行业特许经营

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业特许经营证明。行业特许经营证明不能存在被吊销、注销和声明作废等情况。主要的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明有: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医院应当取得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收费公路应当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建站收费的批准文件。 (4)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运输卷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7)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产品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认证证书》;批发企业应当取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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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零售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8)开办制盐企业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开采矿盐,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采盐资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有权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9)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取得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凭《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10)地质勘探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

(11)矿产开采应当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12)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检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含:成品油)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3)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农药的,应当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14)生产农作物和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从事种子经营的应当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5)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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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7)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取得民航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18)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的港口经营许可。

(19)金融企业应当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0)从事典当业的,应当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1)经营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2)开办印刷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23)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应当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许可证;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4)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许可证》;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机构,应当取得《出版物总发行许可证》;设立出版物批发机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投递机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投递)许可证》;进口国外出版物的,应当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25)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6)经营广告业务,应当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7)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2.2资质要求

国家对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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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等级年审,年审未通过的,不得以原资质等级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资质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如下:

(1)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二级资质及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接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其有效期不得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2、建筑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5.3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5.3.1经营实力

(1)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着重审查其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资信情况,分析其出资能力。

(2)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着重审查其年龄、健康状况、简历、资信情况以及所控制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分析其出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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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注册资本

阅读验资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审查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如期足额出资到位,出资方式是否与章程一致,是否存在出资后抽逃资本或通过产权变更虚增所有者权益等情况。重点审查注册资本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发生股权结构变更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入实收资本等。 (2)股东或关联企业在公司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有大额挂账。 (3)股东在公司有大额借款且时间较长。 5.3.3出资方式

1、股东出资方式现行规定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 2、“三资”企业注册资本现行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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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注册资本的转让、增加,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5.4公司治理

重点审查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否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完善。 (1)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内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设立和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应结合企业经营情况、经营理念、内部管理规范、高层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营运效率和竞争能力等因素,对其管理水平作出判断。

(3)企业产权应当明晰,对存在“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或关联企业相互参股等情况的,应核实企业资产,并确认企业对其资产是否具有产权和实际处置能力。

5.5财务及资金管理模式

对单一法人客户,重点审查客户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流转是否符合经营规律、是否合理等;对集团性法人客户,重点审查客户采取的财务管理模式,是否编制合并报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公司借款及往来资金数额等。

5.6融资行为的合法性

结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等文件,审查客户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信贷事项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4)股东(董事)签章是否与公司章程一致。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行为是否超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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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信用的,是否持有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书以及其申请信用的行为是否在授权载的有效范围和期间内。

5.7法定代表人及关键管理人员

审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是否具有从业经验及从业年限;是否在逃废债企业、剥离企业担任过主要职务,并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提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客户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客户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客户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客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8信用状况

5.8.1审查内容

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卡年审记录、银监会企业风险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及农行信贷综合管理系统群,了解客户开、销户情况、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及用信情况、还本付息记录、存款及结算往来、对外担保、诉讼情况,以及是否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及执行情况,判断客户整体银行信用状况及与农行的合作情况。 5.8.2审查要点

(1)分析说明农行及他行信用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他行对客户的信贷,并判断客户融资额与销售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融资。

(2)关注存量客户销售货款归行率,对该指标较低的客户,应审慎审批新增信用,要求客户尽快提高其货款归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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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客户是否存在企业间融资、向集团公司融资、向典当行融资、民间借贷、职工集资等行为。

(4)关注客户或有负债率是否合理、对外担保对其经营的影响以及关联企业担保情况。

(5)关注集团性客户是否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情况。 (6)关注客户涉诉情况。

(7)关注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有无偷漏税记录。

5.9关联公司情况

重点审查关联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范围、财务、资信、经营规模和经营实力及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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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客户经营管理情况审查

客户经营管理审查主要是通过对客户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行业市场

的审查,分析客户经营规模和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产品竞争能力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并对客户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及其对信贷业务的影响作出合理的判断。由于不同行业的客户,生产经营管理差异较大,以下以工业制造行业为例,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6.1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管理贯穿于客户供、产、销各个环节,是客户为达到经营目的进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生产经营管理审查应重点关注客户生产能力和规模、产销变动情况、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以及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等。 6.1.1产能和产销量

主要审查客户生产能力,本年度或报告期产量、达产率、销量、产销率(购销率),并与上年度或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剖析变动的原因。分析客户设备利用、生产经营以及产品市场变化等情况并与同业进行比较。 6.1.2技术和工艺

主要审查客户采用的工艺技术、获得的专利技术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分析客户工艺技术的成熟程度、产品性能、使用寿命、单位产品物耗、能耗以及劳动生产率、自动化水平、装备水平,设备运行情况等,并与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情况进行比较。 6.1.3设备、配套设施

审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是否符合部门或专门机构发布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判断设备的可靠性和适应性。 6.1.4原材料供应

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分析调查报告测算的原材料数量是否合理,并综合考虑客户与供应商的合作年限、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以及供应商的实力和生产能力,判定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保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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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能源动力供应

根据生产对电力、水源、水质、热力的要求,分析客户所在地供水、供电、供热以及燃料供应情况,判断客户生产动力的保证程度。 6.1.6交通运输条件

分析现有和拟建交通基础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需要。

6.2市场状况

通过对产品市场现状、未来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客户销售网络、策略、与销售商合作关系的分析,判定市场风险。 6.2.1行业市场

主要审查客户所处行业的整体特点、环境、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

(1)行业。一般认为,采用国家利用的技术、工艺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或产品,由于存在性风险,其市场前景不确定性较大;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行业、产品、技术和工艺,由于符合发展方向,并有可能得到各种支持,市场前景相对较好。

(2)行业发展阶段。分析客户所处行业的财务特征和投资价值指标,判定行业发展阶段。一般来说,处于导入期的行业,投入高,市场前景尚不明朗,信贷介入风险较大;处于成长期的行业,产品市场前景较好;处于成熟期的行业,产品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处于衰退期的行业,产品市场萎缩,销售和利润下降,风险较大。

(3)行业竞争程度。一般而言,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产品市场保障程度较高,审查时应具体分析导致垄断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会持续存在;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项目,应具体分析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6.2.2产品市场供求状况

1、产品供求关系

通过判断目前市场供求平衡状况,对供求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属于产品结构性失衡或区域性失衡,着重分析供求失衡的程度。

(1)市场供给状况。分析目前国内外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供应能力和主要生产厂家的情况。对实际供应能力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深入分析产能发挥不足的程度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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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需求状况。分析目前国内外产品的需求现状、主要需求客户、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并考虑消费者偏好选择和销售半径对市场需求的影响。

2、未来市场供求状况

(1)未来市场供给预测。综合考虑目前国内、国外产品的生产能力和项目计算期内新增生产能力、淘汰生产能力、产品生命周期、互补产品和替代产品的出现、市场变化规律等因素,对市场供给总量做出合理的预测。

(2)未来市场需求预测。审查预测目标、范围和时间选择是否合理、预测方法使用是否适当、市场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3)产品市场及消费结构对市场供求的影响。着重分析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及其对产品市场的影响。

(4)行业壁垒对未来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特点的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壁垒,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退出成本较高。 6.2.3产品定价

价格分析是判定产品市场的基础,主要包括现行价格水平、未来变化趋势以及对产品市场的影响等内容。审查中应关注调查对产品价格走势的分析是否客观,是否充分考虑了供求关系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动、生产技术的发展、替代品的出现、市场竞争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需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的,如电力、供水、医院收费、学校收费等,需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和变化趋势。 6.2.4市场拓展能力

分析客户销售主要地区、销售网络建立情况;分析其下游客户的实力、生产(销售)能力、合作年限、结算方式等,并通过分析产品销售合同、意向书、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可行性,判定其与下游客户合作关系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新建客户,尤其要分析其开拓市场的能力。

从市场定位、产品定价、广告宣传等方面分析客户营销策略的制订是否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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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客户财务状况审查

客户的财务状况既是其生产经营状况的具体反映,也是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依托,因此,客户的财务情况审查是信贷业务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财务情况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阅读财务报告,初步了解客户财务基本状况,获得对客户的总体认识,并将财务报表与C3中录入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审查其完整性和表面规范性;二是通过对财务报告内在质量的审查,判断客户财务规范性;三是通过财务分析,综合评价客户财务实力、经营状况、同业地位及未来发展趋势,揭示财务风险,判断客户承贷能力和财务履约能力。

7.1财务基本状况

通过浏览财务报告,了解客户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获得对客户的总体认识。 7.1.1 核对数据

核对C3中档案管理子系统中的报表与财务管理模块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7.1.2阅读财务报告数字部分

掌握客户财务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的总额和结构,年营业收入总额和来源,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数额等,对客户基本财务状况做出总体判断。了解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大体判断客户规模、资产分布、收入来源、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 7.1.3阅读财务报告文字部分

(1)了解客户的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日期和出资方式,特别关注客户是否为家族客户。

(2)确定客户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根据客户主业类型,确定客户所属行业。

(3)了解客户采取了哪些会计和会计估计,是否存在会计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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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5)判断是否存在对外大额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6)了解是否为合并报表,若是合并报表,应了解其合并范围。 7.1.4审查财务报告完整性和表面规范性

(1)财务报告完整性。客户应提供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①前三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月度、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②年度审计报告。客户应执行年度会计报告审计制度,规定可免审计的除外。

(2)财务报告表面规范性。主要审查客户适用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正确;会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会计期间选择是否适当;报表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报表各项目数据小计、合计、总计是否正确。审查时应对主要报表逐一核对,其它报表一般可先核对总数,发现差错和可疑问题再进行具体核对,对发现的差错和不平衡现象须查明原因。

7.2财务规范性

7.2.1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报表勾稽关系审查和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两方面,其中有关项目分析是财务规范性审查的核心。 1、报表勾稽关系

报表内部各项目及报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通过对勾稽关系的审查可初步验证报表的规范性,主要包括:

(1)本期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审查。如资产=负债+权益。 (2)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审查。如本期期初数=上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本期发生数。

(3)主表与主表、主表与附表之间勾稽关系审查。如: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增加额应等于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增加额一般应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扣除期内股东分红后的余额相当,如不相等,则应检查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项目的增减变化,查阅会计报表附注中有无股东增减资、资产评估增减值及接受捐赠等情况的相关说明,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有无相应变更,如差额部分不能得到相关方面验证,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则财务规范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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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项目

在审查中应对报表主要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和分析,以判断客户财务核算是否真实、正确。资产负债表侧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增资产、少计负债等影响偿债能力判断的情况,损益表侧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费用等影响盈利能力判断的情况,现金流量表侧重审查是否存在人为调整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的情况。审查的主要项目至少应包括:对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项目、客户财务会计报表中异常变化的项目以及在客户资产、收入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主要是:

(1)应收账款。侧重审查账龄结构是否合理,尤其要了解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是否合理及大额应收账款中有无明显不符合常规现象,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损失处理是否及时。

(2)存货。注意区分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数量和价值,侧重审查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

(3)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侧重审查账款的真实性,尤其应注意是否存在利用这两个项目进行股东变相抽逃出资或企业间融资行为。

(4)长期投资。审查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5)固定资产。侧重审查计价是否真实,折旧提取是否充分,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与客户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相当。

(6)无形资产。侧重审查土地、商标、专利等计价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摊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计价及人为虚增价值的现象。如土地价值在客户未发生股权变动时重新评估入账、未取得专利权的研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等。

(7)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付票据等项目。应认真阅读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并通过查询C3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证会计反映是否真实。

(8)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结合客户所处行业的特点,对相关项目进行验证。如通过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增加额分析验证;通过现金流量表中纳税额、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增加额分析验证,若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国家规定及行业一般水平,则应考虑是否存有虚增销售、利润或偷逃税款等行为。

(9)财务费用。若损益表中财务费用明显低于或高于期间平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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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则应考虑利息费用归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欠息、隐瞒银行借款或其它负债等情况。

(10)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可通过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计提的折旧、摊销、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增减变动额进行验证;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进行融资并改变现金流量结构的情况。 7.2.2审查要点 1、会计和财务制度

应根据客户主业类型,确定其所属行业,判断客户会计和财务制度适用是否正确。

(1)对法人集团公司(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即母公司)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

(2)对以集团公司整体申请授信的,可依据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测算集团公司授信总额,但对各具体用信主体用信额度的审查仍应以各用信主体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对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审查合并财务报表包括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合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企业通过财务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成本。

(3)适合统贷统还的集团公司,可将合并财务报告做为审查依据。 (4)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并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2、审计报告意见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客户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较为规范,财务反映较为真实,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强。

需要特别关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也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一种,表明客户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较为规范,财务反映较为真实,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强。但是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某些不利情况,例如经营亏损、营运资金为负、大额借贷、董事会批准分配大额现金股利、较大额度资产处置、较大额度对外投资等事项,注册会计师在说明段中予以说明,提请报表使用人特别注意,因此审查人员应审查和分析这部分内容是否存在对农行信用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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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因素。

(2)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客户在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方面不够规范,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局部,但会计报表就整体而言是基本公允的。审查时应分析保留意见对客户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

(3)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因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被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无法确定。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误导信息,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客户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这两种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正确、真实地反映客户财务状况,不能作为信贷审查中财务分析的依据。

(4)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表明报表可信度相对较差,财务分析中应予揭示,要特别注意审查财务的规范性。 3、审计报告附注信息

重点审查客户采取的会计是否适当,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应审查该变化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4、财务数据的反常现象

审查中如发现财务数据的反常现象,应要求提供反常的原因,如不能提供则应考虑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无形资产余额大幅上升,则应审查土地等无形资产项目评估增值入账是否合规;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等科目在短期内发生显著变化,应进一步了解、分析原因,是否存在粉饰报表等行为。

5、公开信息资料

注重对公开信息资料(如媒体、工商、税务、客户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证交所公开信息等)的搜集,查证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诉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6、关联交易

对集团公司要关注其内部关联交易状况、对外担保及对外借款等事项。如对下属子公司发放信用,则应注重审查子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健全,销售及原材料采购渠道是否,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是否公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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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对集团公司担保和资金被集团公司占用等情况。

7、重大投资项目及融资情况

重点了解客户对外重大投资的方式(是否为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在被投资客户中处于控股地位等),了解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所处行业、目前经营状况等。

7.3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方法,对客户过去和现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具体审查中应结合客户所处行业特点选择合理的财务分析方法和恰当的财务分析指标,并充分利用C3中财务分析模块的功能,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7.3.1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

(1)趋势分析法。通过对客户连续三年(或以上)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判定其财务指标的变动方向,预测客户未来发展趋势。

(2)横向分析法。将客户的主要财务指标与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上市公司或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客户在同行业中的规模、竞争地位和财务优(劣)势。

(3)总量分析法。即对总资产、净资产、主营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等规模指标进行分析。审查时应注意将客户申请的信用额度与相关规模指标作比较,判断申请的信用额度是否与客户承贷能力和还款来源相匹配。

(4)比率分析法。即通过两个相关指标间的比值,分析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

(5)结构分析法,即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转换成结构百分比报表,与行业参考指标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客户财务结构有无异常,对存在的异常情况应分析其成因(部分行业资产结构参考指标见下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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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现金 应收账款 存货 固定资产 其它 总资产

生产、销售行业 制造业 5-8 20-25 25-35 30-40 5-10 100

批发业 5-8 25-35 35-50 10-20 5-10 100

零售业 5-8 0-10 50-60 10-20 5-10 100

服务行业

资本密集型 劳动密集型

5-8 0-20 0-10 50-70 5-10 100

5-20 20-60 0-10 10-30 5-10 100

7.3.2常用的财务比率指标 1、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该指标反映客户用流动资产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传统经验认为,国内客户流动比率为1.5较适宜,一般不能低于1。审查时应结合客户的经营情况、流动资产的构成内容以及行业特点作具体分析。过高的流动比率,也可能是由于存货积压、滞销及应收账款中可能发生的坏账较多而引起的。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2)速动比率。该指标与流动比率相比,通常情况下更能反映客户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由于行业经营特点不同在各行业的比率差别较大。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3)资产负债率。该指标用以衡量客户财务的支撑能力,即长期偿债能力,是判断客户偿贷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比率越低,客户债权安全性越高。审查时应分析客户具体的资产、负债结构(如负债结构中是银行负债较多、商业负债较多还是关联客户借款较多),并参考同行业资料和本客户历史情况作比较分析。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营运能力指标

(1)总资产周转率。该指标反映客户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周转越快,反映销售能力越强。总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2)应收账款周转率。该指标用以衡量客户应收账款变现的速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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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水平。一般认为,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越好。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3)存货周转率。该指标是衡量客户销货能力强弱和存货是否过量的指标。一般来说,该指标越高越好。就商品流通客户来说,该指标是衡量销售效率的一种尺度,对制造业来说,则是衡量供、产、销平衡效率的一种尺度。存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3、盈利能力指标

(1)主营业务利润率。该指标反映客户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表明单位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有多少钱可用于各项期间费用并形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2)销售净利率。该指标表明单位销售收入带来的净利润的多少。销售净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税后利润)/销售收入净额*100%

(3)总资产报酬率。该指标反映客户利用全部经济资源的获利能力。该比率越高,表明资产利用效率越高,表明客户在增收节支和节约资金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4)净资产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该指标反映所有者投资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客户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税后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 7.3.3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对客户近三年现金流量状况的审查,可以判断客户经营质量和第一还款来源的充分性。现金流量表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量三部分构成。

(1)现金流量总量分析。一般而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且与当期实现的利润、折旧、摊销额、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和相当,表明客户经营质量较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对贷款偿还的保证性较高。对周转性贷款,在审查借款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同时,还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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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审查借款期内现金流入量能否满足偿债需求。

(2)比率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利息支出+本期现金股利)。该指标≥1,表明客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有能力支付各项债务利息和分配现金股利。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利息支出+本期现金股利+年内到期的银行借款)。该指标≥1,表明客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在支付各项债务利息和本期现金股利后,有能力偿还年内到期的全部银行借款。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利息支出+本期现金股利+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该指标≥1,表明客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在支付各项债务利息和本期现金股利后,有能力偿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3)现金流量结构分析。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现金净流量结构分析,判断客户财务状况。 7.3.4审查要点

(1)对财务制度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难以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2)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依据。

(3)财务分析应采取规模分析与比率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含规模指标与比率指标)、趋势分析和同行业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判断其竞争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

(4)现金流量分析应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明显低于销售收入,或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账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但对于季节性大额收购所引起的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偏低则应在审查时区别对待。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定量分析基础上,注重审查造成企业财务现状及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分析导致企业经营恶化、趋好、稳定的内在及外在因素的变动方向,判断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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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审查企业盈利能力时应注意分析、阅读损益表收益构成和会计报表附注。区分经常所得与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等在利润构成中的比重和影响;重视分析主产品品种、产量、销量、价格、成本以及管理、销售费用变化的主要原因、未来走势,及对企业未来盈亏状况的影响。

(7)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发展周期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性化等。

(8)财务分析中应注意国家财政、税收、利率、汇率等变化对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9)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0)将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纵向趋势对比分析,观察企业各项指标是否基本保持平稳向好增长趋势。对于变化幅度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引起重视,详细分析原因。原因可能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不真实(如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或所处行业市场不稳定,同时也说明企业应对市场能力较差。

7.4事业法人财务分析

事业法人在适用财务制度、财务报表等方面与企业法人具有不同的特点。财务审查时应着重审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分析、判断客户偿债能力。

7.4.1财务收支和财务报告

1、财务收支

审查客户采取的财务收支是否恰当,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收支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2)中小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3)公路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

(4)少数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可以实行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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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办法。

(5)不同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不同,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2、财务报告规范性

(1)对财务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事业单位应提供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其中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2)审查报告中各项目计算是否正确,报表间相关数据是否衔接。 7.4.2主要收支项目

主要审查各项收支项目反映是否真实,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负债资金被纳入收入范畴等情况。对不同年度变动较大的项目应重点分析。

1、收入

收入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审查时可将补助额与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标准相比较,判断补助收入的真实性。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审查时可将补助额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核定的补助标准相比较,判断补助收入的真实性。

(3)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审查中应注意,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得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审查时应注意将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比较,判断经营收入是否恰当。

(5)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审查时应将缴款额与规定标准或比例相比较,判断缴款额的合理性。

(6)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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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拨款。审查时应将该项收入与专项拨款计划相比较,并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将专项拨款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的情况。

2、支出

支出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和其它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损失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审查时应将不同年度的支出数额相比较,判断支出额的合理性。

(2)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审查时应注意将上缴支出与规定标准或比例及历年支出作分析比较,判断支出额的合理性。

(3)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审查中应注意自筹基建支出额和自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7.4.3偿贷能力

1、偿贷资金来源

偿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如以财政专项拨款或其它资金作为补充还款来源的,则以前述全部收入为还款来源。

(1)收支结余状况

通过对客户近三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情况的分析,判断客户承贷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未来事业结余时,应以剔除当年事业收入支付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事业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当年财务收支分析的基础。

(2)专项拨款收入状况

着重审查偿贷期内专项拨款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补充还款来源,着重审查补助额度是否已取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复或列入相关计划。

以地方财政拨款作为补充还款来源的,应审查地方承诺的合法性及相关依据,补助额是否经同级批准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分析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及变化趋势,判断未来贷款偿还期内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的可能性。

2、常用的财务比率指标

(1)偿债备付率。该指标用以衡量客户偿还到期(或全部)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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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能力。偿债备付率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偿债备付率=当期可用于还本付息资金/当期应还本付息额*100% 或:偿债备付率=偿贷期内可用于还本付息资金/全部应还本付息额 (2)资产负债率,该指标用以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同时也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但由于事业单位主要资产多有不可处置的特点,该项指标仅作为客户偿债能力的参考指标,不能简单地把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法人客户比较去判断其偿债能力,更不能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作为客户长期偿债能力的控制标准。

(3)经费自给率,该指标用以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经费自给率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4)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上述两指标用以衡量事业单位支出结构。一般而言,人员支出比率越高,说明该单位支出刚性越强,可支配资金余地越小。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7.4.4审查要点

(1)审查客户经财政部门批准执行的具体财务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标准,收入上缴的具体规定,关注贷款期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对客户收支状况的影响。

(2)注意审查事业收入的合法、合规性和在贷款偿还期内收入的持续稳定性。

(3)区别不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确定财务审查重点。以财政专项拨款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着重审查财政专项资金到位的性、充分性和可靠性。以单位收支结余作为还款来源的,侧重审查偿贷期内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对贷款偿还的保障程度。

(4)注意分析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对财务收支及贷款偿还的影响。如医药分离对医院医疗及药品收支的影响、教育制度改革对学校招生数量、收费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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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用信方式审查

信贷业务的用信方式主要包括信用方式和担保方式。担保又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审查应就调查报告拟采用的用信方式进行分析,对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能否满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作出判断,并着重审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8.1信用方式

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主要针对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能够有效控制整体风险的优良客户或优质项目。信用贷款条件是信用方式用信的最低要求,审查时须与客户、项目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并综合考虑金融环境、同业竞争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总体而言,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必须财务状况良好、负债结构合理、经营稳健、信誉良好。 8.1.1信用贷款条件

1、企业法人 (1)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①年度信用等级在AAA(含)级以上。②用信后资产负债率低于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制定)中所属的细分行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的良好值。③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④无不良信用记录。⑤客户承诺偿还农行信用前不再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2)补充条款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中短期信贷业务,可不受上述条件,但信用方式授信额度核定应报一级分行以上审批:

①由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含)以上的世界500强(由《财富》杂志最新评出)在华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含)的从事主营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②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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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③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的行业重点客户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50%以上(含)的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④银团贷款客户且农行贷款份额不超过50%。

2、事业法人 (1)基本条件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①年度信用等级在AAA级(含)以上。②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③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④无不良信用记录。⑤客户承诺偿还农行信用前不再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2)补充条款

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和总行认定的其他优质事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额业务的,可不受第②、③款。 8.1.2特别规定

(1)对行业内技术、管理等方面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良好且年度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已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应列入支持类),在符合国家产业及农行行业信贷的前提下,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一级分行可在权限内批准信用方式授信额度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但其他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同类用信均不采用信用方式的A类一级分行不得批准。

(2)设定合同约定条款。对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审查结论应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客户的长短期偿债指标、盈利能力、重大固定资产建设、对外担保额度、利润分红等设定性条件,客户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追加担保、提前收回信用等风险化解措施。

(3)加强贷后管理。对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审查结论应对贷后管理提出要求。要求以信用方式用信的法人客户至少作为二级分行管理客户,一旦客户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不再满足上述信用贷款条件,应立即停止发放信用贷款,并视情况采取追加担保、提前收回信用等风险化解措施。 8.1.3主要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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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客户信用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7]33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法人客户信用贷款办理条件的通知》(农银办发[2010] 4号)

8.2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审查重点在于确定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担保资格、保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偿能力、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是否合理。 8.2.1主体资格

(1)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及符合规定的事业法人。

(2)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3)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法人合法书面授权。 (4)保证人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5)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的,是否经农行有权审批行资格准入审批。

(6)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7)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企业、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8)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为国际银团贷款担保、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保证人为农行或农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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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担保能力

着重审查保证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是否愿接受农行信贷监督,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是否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是否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8.2.3担保额度的核定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必须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提示: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2、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客户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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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3、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4、其他规定

(1)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

(2)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农行测算额度的,按其规定执行。

(4)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集团成员单位关联保证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30%(成员单位提供单方担保且在农行无信用余额的,可不计算在关联担保额度之内),超过的部分须调整为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否则应相应扣减集团整体授信额度。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客户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8.2.4审查要点

(1)对自然人控股的客户一般应追加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和医院均以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8.3抵押担保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审查重点在于抵押物是否足值且易于变现,是否为抵押人合法取得,抵押人是否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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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抵押物的选择

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农行认可的抵押物包括以下几类:

(1)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5)交通运输工具。

(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7)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8.3.2抵押价值及抵押率的确定

1、抵押价值的确定

抵押价值可通过客户部门内部评估或由农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1)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2)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3)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4)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5)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6)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7)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2、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税费等因素。一般抵押率最高不超过以下规定(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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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率为70%,在建工程、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为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2)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为50%。 (3)通用生产设备40%,专用生产设备20%。 (4)存货50%,最高不超过70%。

(5)其他抵押物参照上述相似抵押物确定,最高不超过50%。 (6)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对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严禁重复抵押,但为置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农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 8.3.3审查要点

(1)以设备抵押的,应重点考虑设备的通用性和抵押期间的折旧额,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宜过长。对损耗较快的机器设备,应重点分析贷款到期后设备的净值,贷款占抵押物的比率一般应按贷款到期后资产净值相应确定。

(2)以厂房抵押的,应重点考虑抵押物所处的区域位置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3)以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抵押的,应选择易封存、保管、变现、计量且价值稳定的存货。对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押物条件的存货,则不宜接受。

(4)公办和民办的学校和医院均以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其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

(5)禁止用以下土地设定抵押: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国土资源部认定的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的土地设定抵押,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6)原则上要求以存量土地或收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查应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贷款额控制在评估价的50%以内,收储成本的70%以内。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还应审查评估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是否足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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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应以所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建工程具备条件时应及时追加抵押(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的50%。

(8)经济适用房贷款因土地性质为划拨,抵押有较多且较难处置,应要求以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提供担保。

(9)置换他行贷款的,为防止农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或设定农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置换他行贷款后农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10)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要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

8.4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客户或第三者将其动产或可转让的权利移交农行占有,担保在客户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农行有权将上述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质押担保将日趋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质押担保的审查要点在于质押物是否可接受、质物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质押率的核定是否合适。 8.4.1质押物的选择

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幅度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

(1)农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金钱、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法律、行规未禁止流通和转让的其他动产。

(3)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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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存单、保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不得接受:法律、行规禁止流通、转让;所有权或处分权有或有争议;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者超过承兑提示期、付款提示期的票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8.4.2质押价值及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物价值确定

质押价值可通过内部协议评估或由农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应掌握以下规定:

(1)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的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2)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3)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4)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2、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税费等因素。质押率最高不超过以下规定:

(1)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

(2)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3)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4)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最高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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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6)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7)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8)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9)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股权,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10)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8.4.3审查要点

(1)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行办理贴现的有关条件。 (2)以保单出质的,应要求投保人无拖欠保险费,并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保单质押,还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以仓单出质的,应审查货物仓储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要求仓单项下的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并要求对货物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同时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质押的价值,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

(4)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要求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大于0;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债券余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的40%;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6)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7)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应为借款设定担保(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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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并可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借款设定质押担保,必要时应追加其他第三方担保。

(8)学校类贷款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事业法人收费账户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是否列入“211工程”、省属重点大学及省级重点中学;是否与农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收费账户是否为借款人的专用存款账户;信用等级是否在AA级以上;借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以各项收费、上级拨款、财政拨款作为还款来源且同意以该收费权质押的批复;是否与农行签订了《收费账户管理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做进一步审查;贷款额度是否超出规定,以收费权作为还款来源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客户预计用信期内综合收入合计的50%或其约定单项收入的70%。

(9)对于三级甲等医院和年综合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二级甲等医院可以其收费权办理质押贷款。

(10)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11)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偿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1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8.5主要审查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234号)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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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贷业务综合效益审查

信贷业务综合效益主要包括资产业务效益、负债业务效益、中间业务效益、关联效益、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信贷业务综合效益审查是判断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制定贷款方案和贷款条件及对贷款合理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判断该笔信贷业务可行性的重要参考信息。

9.1负债业务效益

信贷业务带来的负债业务效益主要体现在存款规模上。存款规模也是综合效益的一部分,通过计算吸存收益调节系数可以对贷款定价产生一定调节。具体公式如下:

吸存收益调节系数=(上年度生息资产平均利率-客户存款付息率)*(客户日存款平均余额/客户贷款余额)

对单笔贷款定价,公式中分子为贷款发放后预测的增量,分母为本笔利率申请的贷款额度;对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全部贷款定价,公式中分子为贷款未发放前4个季度累计实现的实际数与贷款发放后增量预测数之和,分母为客户存量贷款与本笔申请利率贷款之和。

客户存款包括其在本行所辖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存款、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比例超过30%的部分。分子中计算了客户关联企、事业单位在本行的存款,关联企、事业单位在本行的贷款也应计算在分母之内。

9.2资产业务效益

9.2.1利率定价水平评价的三个原则

(1)注重风险收益对称,评价利率定价水平是否符合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的差异化贷款定价管理原则,必须确保利率定价水平符合信贷业务风险状况。

(2)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兼顾市场,分析利率定价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符合区域内金融同业的总体水平,利率定价水平是否具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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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竞争力,根据同业竞争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利率水平。

(3)注重利率定价水平动态管理,对利率定价水平是否符合宏观金融背景、信贷投放等因素做出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调整。 9.2.2法人贷款定价的测算方法

对法人客户贷款定价应逐笔测算,确保贷款定价充分弥补资金成本、操作成本、税负成本以及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贷款定价测算结果是贷款执行利率底限,应在此基础上提高贷款定价谈判能力和谈判水平,尽量提高贷款收益。具体测算公式为:

贷款定价=贷款定价基准+贷款定价调节系数=(资金成本率+操作成本率+税负成本率+预期损失率+最低经济资本回报要求的贷款收益率)+(计息方式调节系数+结息方式调节系数-吸存收益调节系数-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

9.3中间业务效益

信贷业务带来的中间业务效益主要体现在费率定价水平上。费率的确定必须符合各项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费率对利率定价也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关键中间业务收入,比如国际业务结算量、银行卡业务量、保险代理、财务顾问费、现金管理系统使用、个人业务量等。具体调节公式如下:

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中间业务收入/客户贷款余额

分子中计算了客户关联企、事业单位在本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含其他营业收入。

9.4关联效益

9.4.1营销、维护、巩固优质客户

关注当前信贷业务发展对农行整体业务拓展的潜在帮助,虽然这种效益难以用具体的经济数值来进行衡量,但却对农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重点项目的介入树立品牌效应、通过密切与的关系来获取其他项目、通过与开发区建立业务关系来加强与园区新招商引资客户的合作、通过与优质客户合作来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客户等。 9.4.2拉动其他业务发展

各项信贷业务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资产业务的拓展可能拉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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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业务、中间业务的增长,而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增长同样可能带来资产业务的增长。应注重对综合收益率的分析,综合考虑信贷业务所带来的中间业务收益等其他关联业务的全部收益,不仅考虑可直接获取办理的关联业务,还要注意到对潜在收益、关联客户、关联单位的整体综合业务拉动。

9.5社会效益

对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时,除了要考虑到各类经济效益之外,还必须考虑信贷业务的社会效益。比如对于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支持有利于提升农行的公众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对各类民生工程的支持有利于提升农行的声誉,也有利于实现农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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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信贷方案审查

信贷方案审查是对客户所申请的具体信贷产品进行审查。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分析客户的实际用信需求,审查其用信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农行拟提供的信贷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是否相符;通过分析借款期内客户的经营情况或项目经济效益,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根据整体业务风险情况,审查用信方式、贷款定价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最终形成明确的信贷方案。

10.1用信品种与用途

用信品种审查主要是审查拟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客户的实际经营需求。如对外贸公司提供的信贷业务品种应以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为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对施工客户承包工程项目提供的信贷业务品种应以保函业务为主。信贷用途审查主要是审查农行提供的信贷业务用途是否符合农行相关制度规定及监管要求。

用信品种与用途是密不可分的。农行根据不同的用信需要、用途设计了大量的信贷产品。目前农行的主要信贷业务品种包括授信、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透支、保理、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其中贷款可以进一步按照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等。在众多的信贷产品中,授信是所有其他信贷产品的基础,而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信贷产品。以下以三个产品为例来介绍用信品种、用信用途的审查内容。 10.1.1授信业务用途

农行实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从而在整体上对客户的信贷风险进行控制,因此,授信业务是其他需占用授信额度信贷业务办理的基础。

授信业务是对授信期内客户整体用信需求的估计,具有一定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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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特点,其用途审查须与后续实际用信产品的用途审查紧密结合,逐项分析客户各项具体用信品种的需求,同时考虑客户用信总量的波动性,汇总形成总体的授信方案。 10.1.2固定资产贷款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固定资产贷款的用途相对明确,主要用途包括新项目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原有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固定资产建设投入等。 10.1.3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用途种类繁多,各种不同类型的用信主体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用途也各不相同。对于生产型的工业企业而言,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原材料采购。审查应注重分析流动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其生产经营计划及正常生产经营周期所需资金是否匹配。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客户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建设、股票、期货投资或转移至关联企业的可能。 10.1.4其他业务用途

各项具体的信贷产品都具有相对明确的用途。比如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过项目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周转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前期建设资金所需;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客户日常经营商品采购所需等。

10.2信用额度

主要是审查对客户提供的信贷额度是否符合其正常经营所需、项目建设所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行相关要求等。如对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符合经测算的客户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对典当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等。以下简单介绍授信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审查。

10.2.1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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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的确定须综合考虑授信额度理论值和客户用信需求、还贷能力等因素,其中授信额度理论值审查是授信额度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根据一定测算方法测算的农行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而不是客户愿意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更不是农行必须给予客户的信用额度。审查中要根据客户经营、发展情况、资金需求、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和分配方案,防止出现过度授信。

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采用公式法、担保法及其他专项的测算方法(如小企业、专业外贸企业专项测算方法)。 10.2.2固定资产贷款额度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审查主要考虑相应固定资产投融资方案的合理性。 1、投资方案

主要审查投资方案构成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投资规模现象。审查要点:

(1)比较项目调查评估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有无较大差距,若有较大差距,则应审查调查或评估部门是否做出了合理解释。如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审批动态概算10%的,则应审查其概算调整是否已取得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2)是否存在项目业主为规避审批权限,人为分拆项目或缩减投资总额的情况。

(3)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中是否包括原有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投资,如存在,应将该部分投资从项目投资总额中剔除。

(4)除30%铺底流动资金需求外的流资需求有无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2、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审查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贷款占总投资比例,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比例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关规定参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农银办发[2009]595号)。同时需注意,现行相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仅为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比例,审查时应结合项目效益、还款来源、还贷期限、投资规模、股东结构、国家宏观等因素,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项目资本金的适宜比例。对项目综合效益一般、贷款风险度较高、国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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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贷的项目,可要求项目业主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或者提高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从而达到相应降低贷款比例的目标;对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应要求客户调整筹资方案。 10.2.3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客户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客户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根据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按相应办法测算客户营运资金量,并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10.3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即客户的偿债能力,对信贷资产安全有重要影响,审查应首先分析客户第一还款来源能力。一般企业法人的还贷资金来源包括净利润和计提的折旧、摊销等。而对于项目贷款而言,其偿债能力主要体现在项目的经济效益上。

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指用信的担保方案,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补充,具体担保方式的选定参见第八章,审查时应该关注担保方式的设计是否能够覆盖信贷风险。 10.3.1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

首先审查项目评价参数的取值是否合理,其次审查项目的基础数据是否合理,最后审查各项财务指标计算是否正确。 10.3.2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

在按照上述项目融资贷款还款来源审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审查项目所产生现金流(包括项目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以外的可作为项目贷款还款来源的其他经营收入,并测算所产生的所有现金流能否覆盖贷款本息。

10.4期限

期限主要包括授信有效期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又包括总期限、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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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宽限期、还款期等。审查时要根据农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用信主体经营收入、还贷来源情况合理确定信贷期限。 10.4.1授信有效期

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总行批准的除外),有效期超过1年的,须为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授信到期前一般需通过年度授信来重新核定授信额度,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报原审批行批准适当延长授信期限。 10.4.2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该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客户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不超过1年,但不能简单地将全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全部设定为1年期,必须根据客户实际经营资金地周转情况合理设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10.4.3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项目融资贷款期限一般根据项目预计现金流确定贷款总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则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确定贷款总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较长,但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程序报总行审批;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农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行业信贷对各具体品种、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均有不同的限定,审查中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10.5币种、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及方案完整性

10.5.1币种

主要是审查提供的币种是否符合用信主体实际经营所需,对于提供外币的还要审核农行是否有足够的外币头寸。

对于提供外币的信贷业务,审查中还要着重考虑利率和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避免出现利率倒挂的现象。同时要充分考虑汇率风险,要随时分析掌握各种外币在国际市场的走势和农行外币存、贷款结构。还要进一步考虑汇率风险转化为客户信用风险。特别是期限较长的固定资产贷款,更是要注意制定合理的利率方案和采用的信贷币种。 10.5.2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具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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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业务品种而定。通常短期信贷业务采取到期一次还款方式,中长期信贷业务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应根据项目评估效益测算及用信主体综合还款来源情况,制订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 10.5.3审批有效期

根据不同信贷业务品种明确审批有效期,通常短期信用如流动资金贷款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中长期信贷业务如固定资产贷款及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10.5.4信贷方案完整性

经过各单项内容审查后,必须从总体上对形成的信贷方案进一步审查,确保最终形成的信贷方案完整有效。一个完整的信贷方案主要包括:用信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等)、担保方案、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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