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本镇域内单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等)应及时报告。
三、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镇安监站负责人报告;镇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总值班室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发生火灾、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急性中毒等事故时,还要立即向消防、交通、质监、建委、卫生等有部门报告。
四、报告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救援、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五、补报情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现场救援。镇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七、保护现场。镇所属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妥善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设立值班电话。镇安监站设立事故值班电话,工作日为镇安全生产监督站(电话:8101258);节假日和夜间为镇办公室值班电话(电话:8101265)。电话对外公开。
九、建立台账。镇安监站及有关单位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台账按有关规定存档。
十、统计考核。发生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的事故,镇应将事故数进行统计,年底作为组织对有关单位(部门)的考核依据。
十一、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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