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论我国公民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的权利与义务
罗刚徐洁
摘要:本文通过对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在实践中
尤为重要,但立法未给予充分重视;在探讨公共健康安全与公民个人自主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二者是既相互
冲突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并以此为理论前提,对国内外公民权利与义务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和评析,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内容、注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确保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以及推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同国际合流等方面提出了思考和展望。
关键词:公共健康;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OnCivilRealthEventsinOurCightsandObligationsinPublicHountry
LuoGang
XuJie
Abstract:Bas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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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andwiththereviewandanalysisoflawsandreg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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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nthepublichealthsafetyandcivilgiveadequateattention.Aprobeintotherelationship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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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foreign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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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oftheawarenessofcivilrightsandobligations,itclarifiestheircontents,emtails,while,byenhancemphasizesthebalanceofrightsandobligationsamithongcitizens,thusensuringtheirrealizationandpromotingthemwflectionandoutlookinthefield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Keywords:publichealth;civilrights;civil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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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13益增多,SARS、禽流感和甲型H1Nl流感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世界各国都在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我国也于2007年年底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起了突发事件的统一应对机制。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国际国内的应对机制更多侧重于公共领域.而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关注较少。本文拟就此进行研讨,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客观现状的分析.寻求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分担,实现公权力与公民个利的良性互动,从而确保公共健康安全。
一、公共健康安全与公民个人自主的关系(一)冲突
在应对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的时候,国家的
公共利益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比如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而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集会、示威等权利,包括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一定的。具体而言,这种所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目标冲突。
公共健康所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成员而不是单独的个人,它的目标是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健康。然而。新的时代要求重新审视公民个人的尊严与权利,强烈反对各种不人道行为,认为个人的自主、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生命伦理也重视个体的生命尊严.反对对个利任何形式的的侵犯。但是,在公共健康伦理中首要考虑的却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整个社会的健康状况。ltl
作者简介:罗刚,泸州医学院法学系讲师。徐洁,西南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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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方式冲突。
公共健康的执行者通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在执行公共健康时往往会对个人使用家长式的干预,以保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
2003年SARS的全球性爆发说明公民个人的行为
甚至在无意的情况下也可能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在面对严重威胁的时候,可以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以保护公共健康。然而,公民个人自主当然体现在个人的行为和权利能得到自由的行使。这就势必形成冲突。
3.后果承担冲突
在经济全球化与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公共健康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与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甚至国防安全一起.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对公共健康安全负责,以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公民个人在一般情况下勿需对其造成的公共健康损害承担义务,除非他有损害公共健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相互促进
虽然公共健康安全与公民个人自主存在冲突,事实上干预也难免会对公民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和侵犯,但并不意味着为了公共健康安全就一定要舍弃公民个人自主。从交互主体伦理的意义上看。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正义的体现。121笔者认为,在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公共健康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比如,在类似于艾滋病病情这样的案例中,只有当公民个利得到保护,才会使得更少的人受到感染。公共健康才能有效地得到促进。当然,在公共健康安全史上,我们也看到,由于传染病的爆发而使得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公共健康安全与公民个人自主又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必须充分重视公民个利与义务的重要原
因。
二、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的公民权利义务立法现状评析
(一)公共健康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由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有9部,即《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由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规有27部,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由卫生部制定发
布的部门规章有400余件。此外还制定了约1500个卫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也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翻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建立了我国应对紧急状态、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统一应对机制。
公共健康安全在国际社会也得到了普遍重视。世界卫生组织(wHo)作为联合国负责全球公共健康事务的问合作组织。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全球公共健康信息网络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世界各国建立公共健康安全秩序.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民权利立法现状评析
1.现行相关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不够。
现行和法律法规中缺乏对突发公共健康安
全事件下公民权利的明确、系统规定,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对公民权利的和保护,但内容不统一且不成体系,使得突发状态下的公民权利难以在国家紧急权力面前得到周全的保障。比如《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疫情通报和公布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程序,这就难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这一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立法者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够重视。
2.现行相关法律缺乏在紧急状态下对行使权力的必要。
没有对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理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界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具体行为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且极有可能因行政紧急权的过度行使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SARS危机期间,有的地方从局部利和物资流动,或设置路障、巧立名目乱收费等,侵犯了大多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又比如在1995阻止该病的传播,当地的封锁了该城市通往首的人相互感染而一同死亡。这些例子均反映出在紧当是有限度的。
犯。比如在益出发,自搞一套,擅自封路、挖路不让疫区的人员年,刚果的一个城市爆发了“埃搏拉”传染病,为了都的道路。结果导致健康的人与患有“埃博拉”病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和对公民权利的都应罗刚徐洁论我国公民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的权利与义务3
3.公民的权利保障模式存在严重不足,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寻求自身的权利救济应当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但作为在突发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其机制的特殊性、保护制度构建的复杂性而使相关救济制度尚未合理形成。比如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被隔离人员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但是被隔离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呢?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也没有太多的规定,仅在其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有关承担其生活保障和被隔离期间原单位不得停发报酬”,而其他权利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4.公众参与等权利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尽管一些法律法规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利,但往往太过原则,缺乏较强可操作性。比如《食品卫生法》第五条中有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的内容:“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但如何鼓励、怎样保护、检举和控告的方式是什么、都有哪些渠道、由谁来受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程度。14】若要使公众参与等权利能顺利实现,必须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否则权利仅仅只是摆设。
(三)公民义务立法现状评析
1.公民义务意识不强。
应对公共健康安全危机。不仅是国家的任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但有些公民义务意识不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理解应急处置工作大局,对应急处置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比如在2009年甲型H1NI流感防治中。我们看到包某某在来自和经停美国、日本两个疫情国家并已发生咽痛等症状的情况下,却没有向机场方面声明,发病后成为我国首例甲型流感患者:另有被网民称为“李染染”“何逛逛”等人未主动进行自我隔离医学观察,最终导致庞大密切接触者团。这些公民不如实报告情况甚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规避应有的应急措施等,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和本不该有的负面影响。
2.公民义务内容认识不清。
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义务规定是比较清晰的,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在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地的公民负有服从、配合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的义务;又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这些规定都明确指出公民的义务,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不少公民往往不知晓或无法准确理解义务内容,从而拒绝履行义务。
3.公民义务履行不积极。
公民在国家、社会面临突发事件的危害时,绝不仅仅是单向的受保护者。而应该是主动积极的“义务
行动者”。但现实生活中,公民能被动履行义务已经
很不容易,要求其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方便甚至资助等就更难。
三、完善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公民权利义务立法的思考及展望
(一)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
公共健康安全问题是公众共同的面对的问题.仅靠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
动广大公民自觉保护公共健康积极性.共同参与公
共健康安全保护。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等使公民自身树立起权利与义务意识。在发生公共健康安全事件时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立法
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公民个人自主对公共健康安全的
积极作用,充分尊重公民应有之权利,在法律上不留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漏洞.并通过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明确保障。
(二)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内容
现有公共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已经不算少,尤其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后,总体上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笔者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仅仅只是侧重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措施,其中少有对公民权利的明确规定,虽然涵盖突发公共领域.尤其是在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义务分担等方面已显得为力。因此,笔者认为,应颁布一部完整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用专章具体规定才能使公民的权利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从当今世界各地的总体情况来看,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救济权和知情权等。这些公民权利实际上
健康安全事件。但涉及具有较强特殊性的公共卫生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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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不得剥夺或的,一类是可以剥夺或的。从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受到的公民权利大多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罢工权等方面。这种是有限度的.并非随意削弱乃至取消,而应根据现实需要遵循比例原则进行适当。嘲不能被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有生存权、个人尊严、宗教信仰自由、私生活权、获取司法帮助权等。比如2005年我国防治禽流感时.主要是对公民财产权和部分公民人身权的,表现在宰杀疫区家禽、强制治疗、适当人员流动等措施。
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公民应当比在平常时期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公民义务,包括尊重自然的
生命、尊重他人的权利,还包括对社会状况和职
责的信念。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对紧急状态的事态应当保持关注,因为涉及到公共健康;二是接受行使紧急权力对自身权利进行;三是服从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o三)注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处理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公民一般是在他履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他享有权利的范围内履行义务。而且,公民个体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循环中.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护。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应当实行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将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公民的经济、道德以及法律义务紧密联系起来,这不仅是为了个利的有效保障。且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健康安全的保护。
(四)确保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欲达到有效行使公民权利、正当履行公民义务之目的,应当完善并遵循法定程序规则。程序控制的出发点在于对权力进行过程控制,以克服事后救济的缺陷,只有在程序上对国家紧急权力进行控制,才能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实行更好的保护。有学者研究指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程序制度保障主要体现为四项内容:表明身份、司法令状、时度、说明理由制度。嗣这四项内容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基本上都是缺失的。
为了防止利用行政紧急权力随意公民权利,世界各国法律在规定采取行政紧急权力来对付紧急状态时.还都规定了相应的起始期间,即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什
么时候应当终止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解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紧急权力的起始期间问题。所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采取的各项措施有一定道理.但好像又缺少一定的
法律依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在《传染
病防治法》中,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对可以采取行政紧急权力的起始期间明确加以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公民知晓何时开始正式生(五)推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同国际合流我国的问题一直被西方国家所抨击.其中没有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
首次规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两大原则——“比
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即采取的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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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玉声)
效。何时应当结束.也可以确保明确地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公共健康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事实上,我国立法一直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两项原则是法治国家约束强制性权力、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基本原则,显示了这一立法的先进性,然而立法时又对这两项原则采用得并不完整、彻底,尤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显得模糊,反而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因此,从立法理论、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多个层面实现与国际合流,不仅能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更能实现在公共健康安全事件中对公民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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