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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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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

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

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XX]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办公室于XX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其根据是XX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不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种意义上说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包括了经济补偿金在内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疑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起算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xx年1月1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后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没有疑问但对于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呢如劳动者甲从XX年1月1日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工作xx年12月31日某企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某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问题但支付赔偿金年限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从XX

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4年应该赔偿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16000元;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1年应该赔偿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元有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三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没有规定赔偿金的分段计算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需分段计算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合并计算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尽管广东省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规定了分段计算但该地方性规定不得与国家行规相抵触

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同属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次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话结果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文用语虽不复杂但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还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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