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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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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质量管理

一、 一般规定

1、勘察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整体质量要求制订勘察质量管理目标。

2、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应符合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特性。

3、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应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并按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处置和质量改进的程序实施。

4、勘察单位应针对工程勘察的基本过程,制订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

二、质量计划

1、勘察单位应识别与分析建筑工程所处环境,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2、勘察单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技术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等技术质量管理岗位设置,根据资源条件和需求,明确各技术质量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3、勘察单位应对工程勘察的专业分包质量进行管理,应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应按合同规定对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应留存分包过程中的记录,建立分包单位的质量业绩档案和信誉档案。

三、质量控制

1、勘察单位应根据质量计划对勘察阶段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2、勘察单位应按所从事的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量等专业进行质量管理。

3、勘察单位的专业勘察质量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专业的前期工作过程,分别确定各专业前期工作的控制内容并形成文件;

(2)根据专业基本过程,分别确定各专业的基本过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3)根据专业的试验工作基本过程,安排需要进行试验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的工作特点,分别确定本专业试验工作的控制内容并形成文件;

(4)根据专业的现场工作基本过程、各专业的不同工作方式,分别确定本专业现场工作的控制内容并形成文件;

(5)根据专业的业内工作基本过程、各专业的不同工作内容,分别确定本专业内工作的控制内容并形成文件;

(6)根据专业所需提供的后期服务、各专业的不同工作内容,分别确定应提供的对勘察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会议记录、纪要和专项咨询服务,并形成文件;

(7)根据专业要求,进行相应记录的质量管理控制并形成管理文件。

四、质量检查与处置

1、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阶段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相应的人员、资金、设备、软件、技术档案和工作环境等资源需求。

2、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成品的生产需要,提供所需的工作环境,并配置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生产设备、通信、运输和印制等服务设施。

3、勘察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并宜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

4、建筑工程勘察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要求,勘察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五、质量改进

1、勘察单位应采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利用勘察信息资源,保证勘察成品质量。

2、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成品质量、质量管理能力和建筑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对质量方针进行评审和修订。

3、勘察单位应建立质量评价机制和质量管理改进制度,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分析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得出评价结果,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

4、勘察单位应加强对勘察人员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5、勘察单位应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和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质量管理的资源配置。

6、勘察单位应建立质量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勘察成品审核结果和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7、勘察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提出的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和不合格品处置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对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8、勘察单位应根据持续改进需要,对质量管理文件适用性进行评审和修改,并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改进与创新活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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