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校教育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燕海雷 王舒涵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
[摘 要]在校未成年人是处在学校教育制度保护下的人群,有着未成年人特有的性格特点和心理。学校教育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瑕,在校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若不予及时纠正,有向违法犯罪转变的可能。相对于已经脱离学校的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在遏制在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教育制度中的瑕疵也有可能诱使在校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关键词]学校教育;在校未成年人;犯罪 一、在校未成年人犯罪调查
学校是社会给予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最主要的机构,在学校里他们得到知识和秩序的培育,在不断的学习中最终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得到成长和锻炼。但是学校也并非一方净土,笔者调查了北京市某区侦查监督处自2005年至2010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自2005年至2010年,该区侦查监督处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涉及未成年人448人,其中在校未成年人83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18.5%,接近五分之一(见表1)。此外,在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数较多,共有55人,占到全部在校未成年犯罪人数的66.27%。而犯罪类型上则集中在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类型上,占到全部犯罪类型的79.51%,性犯罪比例则不高。(见表2)
通过以上调查,不难发现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在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还需要从学校教育角度探析其中的规律和问题。因为学校是在校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中最重要的载体,教育方式的优劣、教师素质的高低、学校环境的好坏都对在校未成年人性格、行为等有着直接的影响,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也有着极大的联系。
二、学校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学校作为在校未成年人主要学习、生活的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我们不否认学校对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能回避学校的某些做法可能会诱使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学校在遏制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上所起的作用
1.学校教育所形成的良好秩序感有利于减少在校未成年学生走向犯罪。学校教育在传递知识的同时,用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秩序感,让学生清楚地了解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生活的发展是在这些规则的运转下进行的。①良好的秩序感使得在校的学生加强自律意识,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减少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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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逃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辱弱小等。良好的秩序感可以加强学生对不良行为的抵制,因为秩序感的建立是在分清错对的基础上的。当不遵守秩序的行为受到惩罚时,遵守秩序受到表扬时,在校的未成年人会在头脑中形成并加深对遵守秩序行为的赞同,对破坏秩序行为的一种否定,会自觉抵制甚至远离有不良行为的人,促使在校未成年人积极健康发展。
2.学校教育崇尚的榜样力量有助于在校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在学校教育中,无论是学习成绩优良者、遵守课堂纪律者、热心帮助他人者还是其他某方面表现突出者,都会受到学校的表扬,竖立起榜样,目的就是鼓励其他学生向表现优秀者看齐,在向榜样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良好的榜样力量会使在校未成年人提高自己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培养在校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帮助在校未成年人选择交往对象和正确辨别生活中的善与恶。 3.学校老师及规章制度产生的震慑感可以有力的遏制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在学校中,总会多多少少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游离在学校规章制度边缘的,他们或者不遵守学校制度,或者学习不好,也就是老师及同学眼中的“差生”。破坏学校规章制度所受的惩罚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如被同学耻笑,被家长责骂,老师不喜欢等等,都可以有效地震慑这部分学生,让他们游离在学校规章制度边缘时,不敢轻易越过红线,明目张胆地违反各种学校制度,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遏制住这部分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 (二)学校教育中诱使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1.学校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比较产生的挫败感容易引发违法犯罪。在学校中存在的各种比赛、考试等,都会产生比较,比较产生的结果就是分出所谓的好与坏,从而产生挫败感。未成年人处于心理不成熟阶段,处理问题的思维比较简单,方式欠考虑,当在学校比较中产生挫败感而又有没有得到恰当处理的时候,往往会从其他渠道消除这种挫败感而寻找被认同感。②如笔者办理过一个案件,行为人史某在学校表现不好,认为老师同学都看不起他,但是他却能从校外所谓的“朋友”那里得到极大地认同,所以愿意与校外的朋友交往,最终跟随其所谓的“朋友”参与打架,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结果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2.学校学生中形成的物质攀比容易让在校未成年人迷失心智,走向违法犯罪。众所周知,伴随物质化社会的形成,学校学生也深受影响,穿名牌衣服、用名牌手机、花钱大手大脚等在学校早不是新鲜事,而且诸如此类行为也没有在学校监管之内,故难免在学生中间产生攀比心态。③对于在学校里没有物质购买能力的未成年而言,当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会产生羡慕、没面子等心理失衡问题,当个人家庭又不能满足自己的时候,在冲动之下,就会采取其他手段来解决失衡问题。在笔者办理的多起未成年侵财案件中,大多的行为人抢劫或者盗窃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没钱花了”,这也滋生了大量以侵财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抢劫、盗窃等。
3.学校周边环境脏乱差易诱使在校未成年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学校毕竟是社会中的一个机构,它无法脱离社会而生存,所以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也是千丝万缕,有好有坏。从笔者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在校的未成年人伙同校外人员共同犯罪,诸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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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在于学校没有有效地隔离或者过滤社会不良的影响。比如社会闲散人员甚至不良人员对学校学生的“感染”,有些社会闲散人员在学校周围门口“摆场子”、逞威风却没有人干涉,或者在学校周围兜售黄色书刊或者影视光盘等,都会使有一部分学生受到影响,认为摆场子很有面子,黄色书刊很有意思。这些思想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是很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预防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转变教育理念,培养在校未成年人的健康心态
在实践办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和心态是诱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生理和心理的巨大变化,使得未成年人具有了一些特有时期的性格特点,比如好攀比、好面子、爱妒忌、逞强斗狠、爱冲动、好奇心强等,这些情绪的不恰当处理都有可能促使未成年人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应对,④极易诱使在校未成年人抛弃学校教育带来的秩序感而走向违法犯罪。所以学校应开展适应未成年人发展的心理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心态,正确面对在成长中遇到的关于朋友、关于竞争、关于金钱、关于性等多方面的问题,恰当处理自己所遇到的困惑和问题。逐步试点心理咨询室的建立,定期邀请心理专家讲课,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惑,缓解成长过程中带来的不良情绪。 (二)完善教育课程,革新教育方式
完善教育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加入法律常识课程。要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聘请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用鲜活的案例给在校未成年人讲授法律常识,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制度。同时在学校开展的其他活动中有意识地加入法律知识元素,不断增强法律在未成年头脑中的印象,使他们知法、懂法,在知识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不断坚固头脑中的法律意识。
革新教师教育方式,教师应注重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改变教师只注重成绩的传统教育理念,在让学生不断竞争中学会自立和坚强,在学校中形成积极向上的良性竞争。建立教师对有异常行为表现的学生的监测制度,对学生的情绪和行为的异常应该予以重视,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原因、确定对策。 (三)治理、整顿学校周边环境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将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延伸到校外。加深学校周围文化氛围的建立,将学校积极向上的文化延伸到学校之外,增强学校对周边社会环境的影响力。组织学校的保卫部门及时监测学校周围的异常情况,尤其针对黄色书刊或者影视光盘兜售以及社会闲散人员聚集、等情况,建立紧急事件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和清理,使学校外部对在校学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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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培育德性,蕴积知识和智慧的地方,完善学校教育和弥补学校教育中存在的不足,不仅仅是为了减少和遏制在校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更是为了将他们培养成才,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注释]
①邓君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西南大学学报,2006,(4). ②居茜.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研究.世纪桥,2011,(1). ③周茂成.高校在校生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法制与经济,2011,(3).
④赵军,祝平燕.不良交往与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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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霞丽.高职学生犯罪及预防[D].苏州大学2008届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中国知网. [3]李玉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J].党政干部学刊,2010,(7).
[4]沈惠章.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0-6,(2). [5]路俊琦,胡俊.浅析未成年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9-11(中). [6]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J].法治研究,2011,(3). [7]耿军,任海涛.在校生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J].兰州学刊,2010,(6). [作者简介]燕海雷,男,山东寿光人,房山区人民侦查监督处干警,检察员;王舒涵,女,河北保定人,房山区人民侦查监督处干部,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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