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枣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枣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来源:年旅网


枣阳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枣阳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我市工业企业投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是指现有工业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品种、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互联网制造等,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传统产业转型、企业科技进步、优势产业壮大、特色产业集聚、骨干企业培育等。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及修订版类或淘汰类。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增加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创新能力提高、“两化”深度融合、重点企业壮大、产业聚集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节能降耗增效、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奖励资金额度及方式:

每年奖励企业 10-20家,其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奖励上限10 万元,不超过 5 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上限 50万元,不超 过15家。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5% 进行奖励,额度不超过奖励上限;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贴息奖励方式(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额度最高不超过奖励上限,贴息期限为一年。对跨年度银行贷款的以一个会计期间( 12个月)为周期。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枣阳市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不良记录;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核准或备案,环保、节能等手续齐全,建设期不超过 2年( 2014 年起)且进度达80% 以上;

(二)项目及建设内容类似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项目未享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一)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所属细分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自主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

试点企业;

(三)获得“两化融合”、“互联网 工业”试点示范企业;

(四)承担有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计划的企业;

(五)拥有至少 2项专利的企业;

(六)拥有技术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窗口的企业;

(七)缴纳税收(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行为税)及附征地方分享部分在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企业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准备。

第十一条 凡符合奖励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范围的项目,企业准备申报资料,由企业所在镇(办、区)向市经信局行文,递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直企业直接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同意的文件;对于有新征用地的项目,需持国土资源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权证。

4.经审计的项目法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自筹资金证明。

6.银行信用等级或资信证明,涉及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方面的资料。

7.产品成果鉴定、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文件。

8.项目开工的进度及生产情况等证明材料。

9.涉及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10.产业涉及行业准入规定的提供相应许可或准入证件。

11.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镇(办、区)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镇(办、区)对项目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市属项目由市经信局初审,

并上报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对所有申报的项目,由市分管工业副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报市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经公示后,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平衡结果,办理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及使用监管。侧重评审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核奖励资金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对项目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确定奖励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负责组织申报。侧重评审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奖励资金项目及支持额度的方案,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进和跟踪管理,组织对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自奖励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企业应定期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企业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评价制度。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作出评价,建立项目评价信息库,将项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扶持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审计工作。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 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三年内不再享受市所有相关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