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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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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踊跃、主动地应付各类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人民生活、生产及社会稳固带来的危害和阻碍,保障正常供水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包括:

(一)因突发山洪暴发、突发化学污染事故、上游厂矿或排污口超标排放、因季节或气候缘故引发的藻类及水生生物暴发、人为投毒等缘故致使的水源水质污染;

(二)因原水水质污染、水厂净化处置不完全、净水构筑物污染、净水设备发生故障等缘故致使的出厂水水质污染;

(三)因不合格的出厂水进入管网、新铺设管道或管道维修后未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管网结尾长期未冲洗形成死水、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等缘故致使的管网水水质污染。

第三条 获取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途径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要紧通过以下途径发觉:日常水质监测、客户投诉、水厂生产职位值班人员报告、环保或卫生部门通报、和来自其他途径的信息。

第四条 本预案纳入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计划治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职责,统筹计划,和谐配合,依托科学,注重效率的原那么。

第五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的预警级别和预警响应依照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指挥机构为长沙水业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的组织、决策、指挥、和谐、领导和信息的上传下达。

(二)长沙监测站负责尽快向领导小组报告污染指标的检测结果、阻碍范围和程度;负责污染事故处置进程中水质检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配合制水分公司进行

污染物去除工艺的小试。

(三)生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进程中有关供水调度、管网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生产技术部、制水分公司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进程中有关制水进程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客户效劳中心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进程中客户投诉及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六)江南水务工程建设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进程中有关管网设计、安装、应急物资供给等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方案

当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时领导小组应依照污染情形组织制定应付和处置污染事故的方案,由各责任部门实施。处置方案包括:

(一)污染物的除去方案,由制水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制水分公司负责实施,长沙监测站和制水分公司化验室配合检测;

(二)水压水量调度方案,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生产技术部、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负责实施;

(三)停产方案,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生产技术部、管网治理部、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负责实施;

(四)请求外援或技术支持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 (五)物资供给方案,由江南水务物贸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

(六)污染解除后善后处置方案。水厂的善后处置方案由生产技术部和制水分公司制定,制水分公司实施;管网的善后处置方案由管网治理部、供水分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

(七)与相关部门沟通及信息传递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处置程序

本程序的工作要点为:及早发觉污染,及早制定污染物除去方案,尽可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当不能有效除去污染物时,应尽可能不让污染原水进厂,更

要尽可能避免污染水出厂;当污染水已进入管网时,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线路放水和冲洗。

(一)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各类人员通过各类途径得知水源水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当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报送程序”报告。

二、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当即抵达水源污染地址,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当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当检测结果确认水源水还未被污染,或已确认水源水已被污染,但常常规处置后暂未发觉阻碍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时:

(1)领导小组组织各责任部门制定处置预案(见本预案第),应付可能发生的污染。

(2)长沙监测站制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监测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a)当污染物质为制水公司化验室自检项目之一时,由制水分公司化验室负责实施出厂水和水源水的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长沙监测站负责实施管网水的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对制水分公司化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指导和抽查。 (b)当污染物质制水分公司化验室不能检测时,由制水分公司按方案规定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和送样,由长沙监测站具体实施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 4、当检测结果确认原水已被污染,常常规处置不能除去而阻碍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时: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是不是下达停产指令,再组组织各责任部门制定处置方案(见本预案第)并实施。

(2)长沙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监测方案,通过管网水检测结果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并及时与水源上游各监测站联系,了解污染转变情形,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五、水源污染解除后,制水公司、生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应依照制定的善后处置方案做好制水设施和管网的善后处置工作,直至水质检测结果合格。

六、领导小组依照水质检测结果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供水时出厂水余氯值不得低于L。

(二)出厂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各类人员通过各类途径得知出厂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当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报送程序”报告。

二、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当即抵达发生污染地址,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当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水源水质污染致使出厂水、管网水污染时,依照本预案第九条“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4、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制水分公司内部缘故致使出厂水、管网水污染时: (1)领导小组决定是不是下达停产指令,再组织相关部门查找缘故,制定处置预案(见本预案第)并实施。

(2)长沙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出厂水和管网水监测方案,通过管网水检测结果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五、出厂水污染解除后,制水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应依照制定的善后处置方案做好制水设施和管网的善后处置工作,直至水质检测结果合格。 六、由领导小组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供水时出厂水余氯值不得低于L。 (三)管网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各类人员通过各类途径得知管网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当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报送程序”报告。

二、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当即抵达发生污染的管网点,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管网水、该管网水对应的出厂水和原水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当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水源水或出厂水污染致使管网水污染时,依照本预案第九条“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和“出厂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4、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管网自身缘故致使管网水污染时:

(1)长沙监测站应当即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污染物对人体危害性质及程度、水中余氯值是不是仍保证有消毒作用等,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查找缘故,制定处置预案并实施。 (a)调整相关制水分公司的水量,以利于对污染事件的处置。

(b)由于管道安装、维修未清洗干净或冲洗不完全即投入利用造成的污染,或由于管道内水压、水量、水流方向的异样转变,使附着在管道内壁上的污染物被冲洗下来致使的污染,由供水分公司按最快的速度、最短途径进行排放。必要时由供水调度室调整管道不同方向的水压,促使已进入管道内的污染物最大限度排放。

(c)做好受污染范围内用户的信息通报、说明工作,指导用户对已入户的污染水进行处置。

(3)长沙监测站结合污染处置方案,制定管网水监测方案,并具体实施。 (4)管网水监测结果正常后,由领导小组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的总结及预案的修改工作依照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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