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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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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由 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XXXXXXXX单元X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计算机软硬件、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酒店管理(不含具体经营酒店项目);房地产经济;机电产品、电子计算机配件、电子产品、安防设备、智 1

能化设备、舞台设备、会议设备、酒店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机电产品、电子计算机配件、电子产品、安防设备、智能化设备、舞台设备、会议设备、酒店用品的生产.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期限

第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 司设立股东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 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经理、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 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 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 事、监事、经理: 2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 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3

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 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1 0、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

(1)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2)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出资转让

1.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

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李华英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事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 司形式、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 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

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6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 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 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 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 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7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曰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 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 8

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份1份. 股东签字:

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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