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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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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2]3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 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 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 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 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 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 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 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 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 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 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 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 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 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 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 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 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 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

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 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 施工进度计划;

(五) 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 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 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 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 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 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不得 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 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 之外。

(二)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 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 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 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 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o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 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o

(四)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 安全出入口 ;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 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

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 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 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 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 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 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 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 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 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 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 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 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 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使用行灶的,应在 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 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 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 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 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 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 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以及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 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隐

患。

第二十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 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对于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消防机构答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 全责任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 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 行处罚外,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第699号《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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