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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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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知识梳理

导 航

一、职业病的界定 二、职业病目录 三、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鉴定 五、职业病报告和告知 六、法律责任

一、职业病的界定(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强调:

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

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通常可分为三类:

 一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

噪声,电离辐射,以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 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

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 三是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

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等。

201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定为十大类132种。 尘肺 13种 职业性皮肤病 9种 职业性眼病 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 60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职业性传染病 5种 职业性肿瘤 11种 其他职业病 3种 三、职业病诊断

 诊断医师条件:具备六个条件;

 诊断机构:要具备四个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诊断地

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的材料  诊断原则  诊断程序  诊断档案

 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

 诊断标准、诊断鉴定办法、伤残鉴定办法的制定 诊断医师条件

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 经培训、考核合格。 诊断机构

1. 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 应具备的条件 3.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4. 诊断机构的职责 诊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诊断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4.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5.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6.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诊断机构的职责

1.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2. 职业病报告

3.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诊断地

1. 劳动者选择权 2. 用人单位所在地

3. 本人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的材料 1. 职业史、既往史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

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诊断原则

综合分析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

原则:1、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诊断范围进行;2、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诊断程序 四个阶段:

1. 当事人提出申请; 2. 受理;

3. 现场调查取证; 4. 诊断。 二项特别要求:

1. 集体诊断(3人及以上);

2. 集体签章(共同署名,加盖公章)。 诊断档案

诊断证明书:统一格式,明确结果,处理意见,复查时间,集体签章,一式三份。 诊断档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建立,永久保存。 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 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诊断标准、诊断鉴定办法、伤残鉴定办法的制定 1. 职业病法第41条

2.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职业病鉴定

1.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方 2. 受理及组织机关 3. 两级鉴定 4. 鉴定申请的时限 5. 申请鉴定应提供的材料 6. 鉴定程序

7.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8. 鉴定委员会纪律 9. 鉴定要求及费用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方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受理及组织机关

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部门: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县卫生局 组织鉴定的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两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 省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定申请的时限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首次鉴定。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申请再鉴定 申请鉴定应提供的材料 1.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 4. 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程序

1. 审核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并受理

2. 组织鉴定取证,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 3. 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4. 出具鉴定书

5.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人民起诉 鉴定书内容

1.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 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4. 鉴定时间

5. 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鉴定时,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鉴定委员会纪律

1. 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严禁收取或索取当事人的钱财礼品。 2. 不得将鉴定结论以个人名义通知当事人。

3.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发表意见,干预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 4. 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对此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不同的意

见,或泄漏讨论情况。

5. 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1、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有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要求及费用

鉴定要求: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取证费:工作场所调查、劳动者体检、实验室检查费用;鉴定资料费;鉴定专家会议审议费等) 五、职业病告知

医疗卫生机构的告知义务: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涵义

1. 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

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 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的健康损害表现; 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

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 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

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六、法律责任

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2、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明文件的。

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参考文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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