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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改革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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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改革督查办法》

高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工作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障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聊城市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2x】

19号)和高唐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2x】

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对全县所有镇(街、开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的督导检查,由高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条督查内容为《高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确立的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包括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改革举措落实和完成实施面积、改革成效及探索创新等。

第四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分、简便易行,实行专项督导和年度检查相结合,依据专项督导和年度检查结果,最终形成综合评测意见。

第五条专项督导是指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的督查;年度检查是指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督查。

第六条督查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根据年度工作部署,动态调整具体督查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综合评测满分为100分,评分中包括加分项、扣分项的,加分不直接计入总得分,作为确定评测意见的参考依据;扣分则计入总得分。

第专项督导不定期开展,将督导结果作为确定评测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实行自查自评与全面核查相结合。县在每年年初确定年度检查指标及评分标准;各镇(街、开发区)组织自查自评,形成年度自查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0日前上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评测,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量化结果。

第十条综合评测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基本项与扣分项合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或未完成年度改革面积的定为不合格。加分较多的可晋升一个等次;同一等次计算加分后重新排位;前3位排位顺序不受加分影响。

第十一条综合评测意见以适当形式通报,并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和相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督查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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