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 者:于世君 指导教师:梅夏英 教授 论文日期:二〇一四年二月
Study on Rural Land Trust Circula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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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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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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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问题是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首要问题,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动力。本文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基点试图将信托模式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去,文章中的土地流转专指农村土地流转。
笔者在引言部分从宏观层面根据我国国土资源的具体情况对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的机制中进行了概括性论述,以及对未来我国农村生产模式的展望。
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概况进行阐述,主要阐述了土地流转的定义,包括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内涵、特征、功能。
第三部分介绍土地流转的概况和第四部分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就土地流转引入信托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笔者首先对信托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究,同时对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中的优势进行了横向比较。
作为本文创新的第五部分,笔者对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的流程和模型的设想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土地信托中的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进行了介绍,并就该制度模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以及在此制度中的作用进行了必要阐述。
笔者希望通过此文为我国土地流转的专业化提供理论参考,最终目的则是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促进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关键词:土地流转 信托制度 城镇化 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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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Rural land is the general materials of agricultural producing and Rural land issue is the key point of farmers’ producing and living. The original motive of farmers’ development in income is the utilization and efficiency of rural land. Based on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the thesis attempts to introduce the trust into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this article is specified as 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The introduction explicates the general statement of introducing trust into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macro level and has a outlook about agricultural producing form in China.
In the second section, the article has a general statement about general situation of rural land trust system,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of land trust system.
In the third section, the article mainly explicat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the fourth section, the article depicts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introducing trust into rural circulation from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rticle has a research on the theory of trust and has a transverse compare about the advantage of rural land trust.
As the focus of the article, the fifth section depicts the course and the imagine model of rural land trust in detail. Then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function of intermediary among subjects of the rural land trust. At last, the article has a statement about the scope application of the rural land trust mechanism and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The purpose of the article is providing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in the professional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improving the productivity of rural land. The fundamental objective of the article is increasing the income and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urbaniz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circulation, trust system, urbanization, the development
rights of rural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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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引言..............................................................................................1 1.1研究目的................................................................................ ............. 1 1.2研究现状和意义......................................................................... .......... 1 1.3问题提出............................................................................................. 4 1.4研究方法............................................................................................. 4 第2章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概况..........................................................4 2.1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理论分析.................................................................4 2.1.1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内涵..................................................................... .4 2.1.2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特征................................................................... .. 5 2.1.3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功能...................................................................... 5 2.2国外土地信托的经验与启示................................................................... 6 2.2.1国外土地信托的经验总结.................................................................... ..6 2.2.2我国土地信托的有益探索... ................................................................. .6 2.2.3国外土地信托和我国土地流转的横向比较................................................. 7 第3章 我国土地流转的概况.................................................................. 7 3.1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 .......8 3.2我国土地流转的基本方式.....................................................................10 3.3我国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和不足........................................................... ...11 3.3.1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相关................................................11 3.3.2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平台........................................................... ...12 3.3.3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12 3.3.4我国农民土地本位意识浓厚.......................................................... .......12 第4章 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3 4.1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析.................................................13 4.1.1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减少撂荒现象继续发生.................................14 4.1.2有利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14 4.1.3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15 4.1.4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镇化进程................................................15 4.2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15 4.2.1我国农村地区已具备土地信托的实践基础条件..........................................15 4.2.2我国具有土地信托的制度保障...............................................................16 4.3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6 第5章 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的构建.................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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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土地流转信托流程设想(图)............... .......... ....... ... . ...... .......... ....17
5.1.1委托人............... .......... ....... ... . ...... .......... ....... .. . ...... ....... ......18 5.1.2受托人即信托组织......... ....... ... . ...... .......... ....... .. . ...... ........ ...... 19 5.1.3经营管理实体...... .......... ....... ... . ...... .......... ....... .. . ...... ...... ...... 19 5.1.4中介评估机构...... .......... ....... ... . ...... .......... ....... .. . ...... ..............19 5.1.5登记机构...... .......... ....... ... . ...... .......... ....... . ...................... .......19
5.2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主要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 ......... ................ .......20
5.2.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 ....... ........... .......... ...... ......20 5.2.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 ....... .. . ...... .......... .............20
5.3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范围. ...... .......... ....... .. . ...... .......... ....... .. .21
5.3.1南北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 .......... ....... .. . ...... .......... ....... ......21 5.3.2偏远农村与城市郊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 .............. ....... .......... ......21
第6章 结语......... .......... ....... .. .... ... ...... .......... ....... .. .... ...... ....... .. 22 致谢. . ...... .......... ....... .. .... ... ......... .......... ....... .. .... ...... ....... ......... .. 23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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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研究目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土地流转发展历程和流转现状的研究,结合对信托制度的理论性探究,从而将信托制度引入到我国土地流转中,提高土地流转的速率,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模式的变革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此前,我国各地结合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已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实践结果表明,各地区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农业生产的资源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并没有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式,2013年10月由中信信托受托的全国首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落户安徽省宿州市,算是我国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破冰之旅。笔者将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理论上的可行性,以期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给一些参考。
1.2研究现状和意义
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在20世纪80年代最早兴起于日本,因为日本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为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产生提供了滋润的土壤。日本是一个地少人多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非常高,而有限的土地资源越来越不符合日本农业生产专业化、技术化的要求。于是,为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1984年日本颁布法令允许将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从而实现了将信托模式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中的创新模式。
美国作为西方国家对信托制度的运用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原生态的法律环境。而美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与日本截然相反,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地广人稀的国家,农业生产专业化、机械化水平高,同时美国的金融业非常发达,绝大多数的金融领域的创新制度诞生于异常活跃的美国金融从业者。美国的国土资源现状决定了美国农业生产实行分区制,这也为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而美国的农地信托机构是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或机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土地私有者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保护农地和其他公众的利益。上述优势条件都促进了美国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完善,从而使美国农业生产效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国外的土地流转信托是以土地私有化为基础的,这为其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提供了天然的优势,因此国外学者对土地流转信托做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和值得肯定的观点,例如Elizabeth Brabec和Chip Smith(2002)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会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单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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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产值1。Heidi J·Albers和Amy W·Ando(2001)通过构建模型验证了以信托方式代理土地规模数量的最优值,在该模型中两位研究人员构建了两种相互竞争的力量,一个是区域性的组织,该组织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来维护其经济利益,一个是通过建立更多代理实现规模效益的专门组织2。研究表明并土地代理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这其中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关系,限于文章篇幅在此不再做详细阐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是人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的巨大创新,形成了人类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组织优化,是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国外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研究多基于对土地改革和土地资源的保护,而没有将其深入到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建立的范畴。他们的研究途径主要是通过对土地开发主体的优化组合充分发挥个开发主体的特殊优势实现每块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而保障农民利益。他们很少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制度解决“三农”问题,因为在国外土地属于私人财产,土地财产可以向其他财产一样在市场中流转,这也就导致了国外缺乏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风险控制、定价机制、收益再分配等方面的研究。
在我国早已存在类似信托模式的土地流转方式,例如“湖南益阳模式”、“福建沙县模式”、“贵州安龙模式”,上述模式都是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开发利用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但是限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上述土地流转模式还很不成熟更没有形成更规模化发展,在整个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形式,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基于此,各级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有益启示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从上层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构建和法律保障,逐步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最终理顺我国土地流转的流程,切实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源。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土地利用方式改革,促进土地流转提供了导向。其中,会议明确规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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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bec E, Smith C. Agricultural Land Fragmentation: The Spatial Effects of Three Land Protection Strategies in the Eastern United States[J].Land 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 2002,58:255-268 . 2
Ando A W, Albers H J. State-Level Variation in Land-Trust Abundance: Could it Make Economic Sense? [J].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Oct.20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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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上述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对承包地用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国家鼓励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的集中,针对符合条件的各种专业实体给予资金扶持,这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宏观层面的支持。
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进行了先期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吴兴国3、邬晓波4、孟晓苏5等人。
吴兴国认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作为我国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对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村委会不能作为已承包土地的委托人,他认为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如果在充当委托人的角色会损害的农民的个体利益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但他不否认村委会可以充当村集体土地的委托人;吴兴国还认为土地流转信托中的委托人应该由具有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充当比较合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流转信托的推广由专门成立的中介组织充当受托人是最优选择;吴兴国认为我国应当对土地流转信托进行专门立法并进行登记,以此保障整个信托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吴兴国并没有指出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者就是土地流转信托的委托人。
邬晓波、王秀兰通过对国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研究分析认为,我国应效仿国外成立具有信息传递、监督管理、经营管理等功能的信托中心。由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者作为委托人将其承包的土地委托给信托中心,由信托中心再对信托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经营、转租等活动,委托人只是按照信托协议收取开发收益。此种模式中淡化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的承包者地位,信托中心在整个信托模式中起主导作用,改变了设立土地流转信托的初衷即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
孟晓苏提出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信托制度”,建议“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下,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将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宅基地统一交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土地信托机构按照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一样在市场中流转。笔者认为要实现上述模式必须保证农民的回报高于实施此模式前的境况,因为抛开法律瓶颈不说,假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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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兴、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破解“三农”问题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报,2003(9):60-. 4
邬晓波、王秀兰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信托模式初探 理论月刊,2004(4):167-168. 5
孟晓苏 以土地信托制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合理流转 中国改革,2004(8):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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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投入市场,那么农民将不得不面对由以前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变为按市场价格获取宅基地的现实,如若没有可靠的回报机制,对于农民来说上述模式是不现实的。
总之,笔者对于该课题的研究主要在于尝试打破现行法律法规的牢笼,以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的具体国情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种土地流转信托的模式,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3问题提出
国外的土地信托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包括与我国隔海相望的日本,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开始实行土地信托制度,并刺激了农村生水平的提高和保护了土地资源。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迅速,各个领域的改革也一直不断的进行,土地生产方式变革作为重要的经济改革方式更是作为重中之重。我国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也有一定程度的进展,实践中也相继产生了多个地域特色土地流转方式,然而我国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形成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成规模的方式。
土地信托作为已被外国证明了的适合农业生产的土地流转方式逐渐进入一些专业中介机构的研究领域,本文也试图以土地流转为视角,构建土地流转信托机制,以弥补现有土地流转制度不足、
1.4研究方法
无需赘言,关于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已经展开,本文是在大量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试图从多学科角度运用文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法、规范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国内外土地流转信托的实践和理论发展模式立足国情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文献分析法,用以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研究果; 第二,对比分析法,对国外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农业大国与我国的土地流转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第三,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其中对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体系的构建、对策建议等进行了规范研究,而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影响因素则采取了以实证研究为主的方法。
第2章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概况
2.1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理论分析
2.1.1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内涵
“信托”一词诞生于西方,土地信托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英国现行的《1996年土地信托和受托人任命法》中对土地信托的内涵做出了权威的界定,土地信托是由土地组成或者包括土地的任何土地财产的信托,包括明示信托和暗示信托,以及该法实施之前设立或者产生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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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信托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土地流转信托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基本内涵是可归纳为: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出于特定的目的,将其土地信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专业规划和管理,其所获收益最终归属委托人得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土地信托在我国是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协议的,土地信托本质并未发生变化。
2.1.2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特征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是典型的资源重组的一种经济管理方式,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管理的典范。在我国,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土地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有其特征:
首先,在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在符合我国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实现了弥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现行经济发展形式不相适应的不足。
其次,在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为信托财产,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信托的委托人为土地承包者而非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信托计划的有效期限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而且实现了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即只要是有资质的受托人都可以参加土地流转信托。
最后,作为土地信托的受托人,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以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2.1.3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功能
在我国,土地流转有众多方式,而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土地流转信托机制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以及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由受托人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通过特定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的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且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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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与传统土地流转方式相比,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主要有以下优势:
第一,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的隔离,在不改变我国土地大政
方针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单位产值;
第二,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是由委托人、受托人以效率为原则依法进行的一种市场选择行为,突破了原有土地流转行为仅限于村级内部的界限,可以实现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发展区域经济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和发展,有利于招商引资、新产品开发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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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谢静 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 甘肃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4):17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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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经营7;
第三,在土地流转中引入专业的信托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有利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促进土地流转的规模化;
第四,土地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拥有法律功能。根据相关法律签署的信托契约可以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护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及相关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2.2国外土地信托的经验与启示
2.2.1国外土地信托的经验总结
国外土地信托对我国的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启示主要表现在日本的上层制度构建模式和美国的区域治理模式。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将信托制度引入到本国农村土地的流转、经营、管理中去,1984年日本土地信托制度得到极大发展,随后日本制订了非常完善的法令,为整个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此,我国应该学习日本的对土地流转的上层制度的构建,虽然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信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还需更加详尽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土地流转与信托制度的融合。
美国土地信托的典型特征是采取实际控制使用权的模式:分区制、集群式发展、购买发展权等,并对土地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做了多种选择的规定。同时在美国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土地信托机构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该类型托机构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土地资源以及维护农民的利益。我国的国土资源情况与美国具有相似性,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张不平衡性决定了美国土地流转信托的分区性特征对我国具有很大借鉴意义;而至于美国的土地信托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属性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土地流转信托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通过部门的登记,由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信托公司充当,加强土地流转信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服务于农业的现代会建设。 2.2.2我国土地信托的有益探索
根据我国土地流转的实践经验表明以信托方式的土地流转形式符合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求,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部分笔者主要对部分文献中关于国内土地流转的经验教训的观点进行文献分析研究,从而明晰我国应从目前的土地流转中获益。
根据对严东明《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的研究》一文中国内土地流转的经验教训部分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已经有实际的信托案例产生,比如福建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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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模式选择问题研究[EB/0L].http://www.indrc.gov.cn/zxw/yjc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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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贵州安龙等,只是没有形成规范的农地信托流程、也没有对信托机构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农地信托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出台,各级应结合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的土地信托模式,规范农地信托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专业化8。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构建主要存在两个大方面的不足,首先,目前国内没有制订详尽的土地流转和信托制度融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上层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制定较为详尽的、执行力强的法律规范,是以信托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制度性保证;其次,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混乱或缺乏相应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私下流转以及人口的变动导致的土地承包权权属混乱,使得信托等专业中介机构不愿承担将来出现权属纠纷的风险,从而很少涉足农村土地流转领域。这就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为此,国土资源部召开了《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会议》,相信随着上述各项工作的完成,将加快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构建和应用。
2.2.3国外土地信托和我国土地流转的横向比较
国外的土地信托作为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与我国的土地流转方式存在诸多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出于本文写作意图,着重介绍二者的相同点,以期对我国土地流转提供一些借鉴。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根据国际经验农业生产应进行适度规模化的阶段,相同的经济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我国借鉴国外模式进行土地流转制度构建的经济基础。相同或相类似的及法律是我国借鉴国外土地信托模式的制度性保障。无论是日本模式还是美国模式的土地信托,都是得到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许可,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我国的土地流转方式、程序、内容、主体、客体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也具备了与国外相同的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同时我国与国外一样在土地信托被法律认可前都进行了有意的探索,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第3章 我国土地流转的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制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复杂的产权和经营权的改革,但是主线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营,尤其以持续了几十年的人民公社式的经营为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土地产权和经营权基本呈固化状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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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东明 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研究 福建农林大学 硕士研究生论文 2012.4 2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 20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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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土地的流转;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阶段农民开始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土地流转开始出现,进入了土地流转的初始阶段;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农村中开始出现“抛荒”现象,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土地流转进入区域发展不平衡阶段,全国各地根据地方特色形成了自己的土地流转模式,例如上文提到的“湖南益阳模式”、“浙江绍兴模式”、“福建沙县模式”、“贵州安龙”,而2013年10月由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的安徽宿州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是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创新的破冰之旅。
土地的流转为农业生产材料的合理分配以及技术与资源的完美集合提供了前提,而要想研究土地流转制度首先需从土地流转的定义和发展历程来了解这种流转制度目前的发展情况。
3.1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各个时期土地的变革以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性差异,各个地区土地流转的发展方式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但总体来说,各个地区的土地流转都与其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一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随着国家对土地的进一步放开、搞活,各地涌现出了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都不同程度的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笔者将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历程,大体上将我国土地流转分为改革开放前的空白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初始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阶段以及目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阶段进行论述。
新中国成立伊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表面上具备了土地流转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受历史因素以及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影响,该阶段土地流转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接着我国进行了农业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化等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土地所有权转为公有,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绝对支配,从形式上看,土地流转失去了法律上的内在条件,因此整个改革开放前我国范围内的土地流转基本上处于固化状态,国内也少有此方面的研究。
改革开放后,一些地区自发的实行承包制实践,1982年,农村工作一号文件正式认可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较长时间的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随着大量专业经营户的出现和城市经济的繁荣,是的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于是农村出现了大量土地无人耕种的现象,而种植专业户对土地规模的需求使的一部分农民私下将土地转包、转让给种植专业户种植,实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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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据1983年福建的一项农村土地转包调查文件表明,福建霞浦县地区的农地转保护占全县40%10。虽然当时此种土地流转方式缺乏和法律依据,但是第二年的一号文件中在关于农村工作这一方面肯定了这种现象的合理存在:农户在集体土地承包期内,若果没有能力继续耕种土地或者转行,可以要求减少承包土地的数量或者不承包,将承包土地返还所属的集体组织。这些返还的土地由集体组织做出统一安排,经集体组织允许,承包户可以自行将承包土地转由其他农户承包,但不得改变原有承包合同的内容。此阶段的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和转让为主,多为承包户之间私下的流转,但已经具备了目前土地流转方式的基本精神,为将来土地流转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的劳动力得到了极大,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大量崛起吸引了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到乡镇企业务工,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村集体为了完成向国家缴纳粮食的任务,纷纷将集体土地集中承包给种粮专业户耕种,耕种者不需要向集体缴纳任何费用,只需要完成集体向国家缴纳粮食的任务即可,更有经济发达地区对种粮专业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延长耕地的承包期,允许农民有权依法流转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济发达地区,允许采取多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11。
目前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郊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步,导致全国范围内土地流转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较强,积极参与到承包土地的市场流转中来,包括全国知名的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模式的创建,无不出现在民营经济发达、农民思想意识开放的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农业生产材料成本的不断高涨,农民的种地成本在不断攀高,同时沿海开放中心城市广州、深圳等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扩大,高工资吸引大量内地农民抛弃承包土地进城务工。因为农地流转的成本较高,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宁愿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根据湖北省监利县的统计资料显示,单一个棋盘乡农户抛荒农地就达到了2000亩以上12。
由于上述现象的普遍化,导致农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遏制农民的撂荒鼓励农民积极进行承包土地的流转,国家于2002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下进行土地流转,并明确规定了流转的主体、流转的客体、流转的内容、流转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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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根兴 土地转包经济处理方式调查[J] 福建论坛 1984(7)19-21 11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N] 福建日报 1993-1-6(1版) 12
黄广明、李思德 乡含泪上述,领导动情批复[N] 南方周末2000-8-24(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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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全国常委会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全国常务委员会执法监察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全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承包面积的4.44%,在经济发达地区,农地流转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如福建龙海市高达35%,广东省达14.7%13。该阶段土地流转的显著特点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或者是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承包者积极主动寻求土地流转然后每年收取固定的租金,在经济因素的刺激下,土地流转形成一定规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之间往往缺乏信息沟通,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也没有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往往此种流转方式并没有发挥出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2005年,国家农业部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部们规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以及流转中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都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该法律文件的出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笔者从以上四个阶段论述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但是每个阶段之间并没有明确地时间界限,每个阶段的土地流转都是伴随着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土地而进行的。
3.2我国土地流转的基本方式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偏小,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2005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仅有三分之一的农户和十分之一的土地参与了流转14,并且多以转包、租赁、互换、反租倒包等形式为主。
第一,转包和租赁,笔者之所以将两种土地流转形式放在一起进行论述主要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实质上两种土地流转方式没有区别。无论是转包还是租赁都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的让渡,而出让方获得一定对价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转包”外延相对于“租赁”要狭窄,“转包”主要应用于土地流转和建筑工程领域,而“租赁”则是民法学中的术语,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日常经济行为中。
第二,互换,主要是指不同土地承包者之间就质量、数量相近的土地相互交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行为,该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承包主体之间为了耕种土地的便利或者是为了便于土地的规模化作业,将原先不连成片的土地通过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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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报告>[N] 福建日报2003-12-26(1版) 14
叶剑平、姜妍、丰雷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J] 中国农村观察,2006(4):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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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使其连成片从而实现规模化经营。
第三,反租倒包,主要是指村委会将承包的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公司的土地经营方式。此种流转方式中,最先的承包合同得以维持,集体只是将通过租赁集中起来的土地的经营权倒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是农业经营公司,从而实现了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
上述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目前主流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同时该方式的产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自发产生的,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以上方式的土地流转属于较低层次的流转方式,信息搜索成本较高,流转规模小,一般受到地域的,制约了农业生产形成规模经济。根据调查显示,86.3%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同村亲戚或关系非常好的邻里之间;85.4%的土地流转没有书面流转合同,往往都是口头约定,也没有形成市场价格机制;由于上述流转的规模,很难给农民带来可靠地财产性收益,同时难以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很长的历史和大规模的实践经验,该制度的普及应用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成本,提高了农民的单位土地收益,实现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化,为保障农民财产性收益和农地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意在探究将信托制度引入到我国土地流转中来,为我国酝酿已久的农村土地生产方式变革提供理论参考。
3.3我国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部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特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创新机制和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我国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是以承包者直接面对土地承包权的受让主体进行的,期间信息通道不畅造成信息不对称,从而是流转的土地的价值被严重低估,违背了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初衷。土地流转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3.1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相关
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稳定的基本问题,土地问题理应由国家大政方针作指导,由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就土地流转问题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及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由农业部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流转似乎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土地流转的规模占整个可供流转土地面积的比例比较低。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只是从性质上做出了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定性,并没有详细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详细权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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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国尚缺乏关于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为此笔者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详细论述整个土地流转流程的梳理及完善。 3.3.2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平台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基本上是承包户与受让方私下签订协议甚至只是通过口同协议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种流转方式往往造成“有价无市”、“有市无场”的局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公认的规则可以遵循。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监督保障机制导致土地流转的不规范,例如交易不透明、不公平现象严重,在总体是推升了土地流转的成本,抑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同时也为日后的土地流转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此应发挥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平台搭建作用,利用相关职能部门在农业领域的管理职能,以其为框架引进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平台的搭建提供保障。
3.3.3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历史因素加之我国的国情,1982年党的十二大才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缺乏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各种中介组织。而对于农地流转更是在2005年才有了合法的身份,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和责任主体规定的缺位,以及由于我国的土地权属不同于外国,无法参考外国的客体流转价值,这些都导致中介服务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主体,所以中介服务机构缺乏相应的成长环境。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进一步融入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特别是2013年10月中信信托安徽宿州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实施为我国土地流转开创了专业化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先河。 3.3.4我国农民土地本位意识浓厚
在我国,几千年来农民都是和土地打交道的,在农识里有了土地就不愁没饭吃。因此,在农民的心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土地本位意识,以为牢牢地掌握土地的“控制权”就住在了自己的命运。在此,笔者运用走访的形式探寻了农民心目中土地流转,笔者作为一名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发难事处于家石埠村走出来的硕士研究生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有着切身的体会和感悟。2014年寒假期间,笔者对家乡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于家石埠村作为潍坊市坊子区近郊的农村,土地流转已有相当规模,但并没有实现规模化流转,仍有相当一部分“口粮地”是由农民自己耕种的,而且通过笔者的走访的20位农民,尚未流转的土地主要是由50岁至60岁农民耕种,他们的理由是自己年龄问题外出务工相对不利,且流转出去的土地所收取的租金不如自己耕种所获得的收益高。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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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过分析上述现象不无代表性,农民对于土地的流转与其外出务工的机会有着密切联系,毕竟农民在外出务工遇到瓶颈后不能再让自己的土地闲置。
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的机制中能够解决上述问题。部分地区已有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的实践运作,例如浙江省绍兴县的三级服务体系,安徽省桐城市的益民土地开发公司等信托服务中介机构都是以设立信托计划的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市场运作再转租给拥有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能力的企业,采用此种方式不但加快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还很好地保护了土地资源。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混乱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了信托机制的应用。笔者在第五部分将从整体上对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进行总体介绍。
第4章 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信托,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基于信任而委托,是指一种为了他人利益而接受委托代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特殊文化的不同,对信托的定义也存在差异,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词典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一种协议。据此协议,财产或者是法定权利的所有人将财产或者是法定权利交予另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或者根据协议,代表或者为受益人或奇特人或为某种特定目的或为几个目的而持有财产和行使权力15。
日本法律对信托的定义为:拥有财产权的主体将所有的财产权转让或其他处理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是的他人按照一定的目的而进行处理财产或者管理财产。我国地区规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是受托人以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之关系。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般而言,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出于特定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交由委托人以自己名义管控,所获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从中获取佣金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中来,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制度创新。笔者在该部分将对信托制度进行理论阐述和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4.1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改革需要引进信托制度。土地是农民最基础的资源,是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保障,因此解决好土地问题,是关乎农村、农业、农民的大事。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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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璃·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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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了农村的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提高,在竞争和机遇的冲击下,农村的土地生产方式显得跟不上时代潮流,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农村的青壮劳动力显得不足,出现大量土地的撂荒现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显得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模式与集约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农民自愿原则下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土地撂荒之间不相符合。已认识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性因素,于是积极制定相关鼓励农民加快土地流转,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四个阶段来看,在现实条件下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中是实现改变这种对“三农”不利局面的有效途径,才能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也是促进城镇化进程,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1.1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减少撂荒现象继续发生
在我国,以往的土地流转由于信息闭塞以及流转主体的大部分在村集体内部流转,而小范围内流转的弊端就是土地流转的适配性不强,即有时土地承包者急于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出去,但是限于受让主体有限,短时间内很难完成流转;有时土地承包者由于自身经营需要想扩大土地经营范围却缺少流转的土地。如此一来便导致了部分农民找不到土地流转合适的对象,便将土地撂荒,自己径自到城市务工去了,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发展,直接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信托机制的运作可以实现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依法成立后,委托人只需依照信托协议将土地流转给信托机构,对于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全部由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来完成,由此而产生的收益最终将归属受益人或委托方,这样土地承包者就可以去干自己想干的事情而不至于就土地抛荒了。信托计划终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会重新回到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手中,无需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
此外,根据信托财产性的理念,信托依法设立后,信托财产就被剥离出来成为财产。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16。这使得土地信托中,农地的使用权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就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区分开来,任何人都不能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主张权利,土地承包方即土地信托的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4.1.2有利于保护农地资源
随着城市规模的急剧膨胀以及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速度和占可流转土地面积的比列不断提升。农业部早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户转包,转让农地77.4公顷,分别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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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嘉麟 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 台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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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农地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地面积的2.9%;在2006年初的统计中,全国农户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的比重上升到4.67%17。土地的流转改变了我国农业的生产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通过流转为了创造效益最大化,相关主体不断对土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 4.1.3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
随着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成本,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从而使得大量土地集中到专业中介机构手中,专业中介机构利用其专业技能对土地实行专业化管理,优化了农业的生产结构,相应的专业中介机构可以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将土地重新投入市场,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土地的收益,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以此为机制不断促进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运作。 4.1.4信托方式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镇化进程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以新型城镇化引领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当前,我们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有必要坚持思想、求真务实,更好地抓住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机遇,积极探索和引领区域协调发展。
该报告明确指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必须坚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而农村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我国目前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不符合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因此,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变革农业生产方式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已就信托理论以及将信托引入到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进行了阐述,并就其现实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随着信托公司等专业化中介服务结构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必将进一步农村的劳动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转向第二、三产业,这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地奠定了基础,也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增砖添瓦。
4.2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
4.2.1农村地区已具备以信托方式开展土地流转的实践基础条件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顺应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要,且国内部分地区已进行了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的有益尝试,例如,浙江绍兴、湖南浏阳、贵州安龙的地区都采用类似信托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并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在我国农村地区以信托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初步具备。但上述土地流转信托仅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各种机制还不健全,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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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平 我国农村土地土地信托法律制度之研究[D] 中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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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无论如何上述地区对土地流转的各种尝试,是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日后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当地区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循环的自然经济;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规模生产的价值开始体现,农村土地使用权就有了较大规模流转的根本动力。我国东部沿海农村地区和全国大中型城市的郊区农村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上述指标,在上述地区具备了进行大规模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客观条件,因此上述地区理论上具备了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现实需求。
4.2.2我国具有土地信托的制度保障
土地信托作为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生产效益。2014年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18就土地流转问题明确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愿,不能强制推动。上述文件对我国的土地流转从宏观层面做出了性指导,同时结合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信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的具体规定,都是先了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
4.3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土地信托起源于西方,但是由于国情的特殊性,我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土地信托,对于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尤其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中的主体问题。我国土体的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享有,承包经营权归属个人,而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流转的是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只能有土地承包权人和占有非由承包户承包土地的集体组织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而非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土地信托历史上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和个人信誉体系不健全,受托人只能又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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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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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进一步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已就土地流转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尚需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以保证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也为我国信托业的经营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切实的保障。
最后,需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的登记制度。在我国具有不动产权益变动需登记的传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变更进行公示登记有利于相关权益人明确自己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掌控土地流转的信息,利于从宏观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土地流转信托模型的构建
本部分作为本文的创新点,笔者将以市场规律为基础以自己的创新性构思为思路,突破现有和法律法规的等规范性文件的束缚,对笔者理解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型的制度性架构进行阐释,当然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突破并不是天马行空、不切实际的胡编乱造,笔者将结合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流转领域的相关动向、各种会议精神,努力做到符合我国目前或将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规划,以期笔者的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架构在将来的土地流转中具有现实意义。
5.1土地流转信托流程设想(图)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有着发杂的制度架构,信托制度特殊的机制导致整个信托流程非常的复杂。而土地流转信托由于加入土地因素导致这一主体也参与整个土地信托流程,从而使得土地流转信托流程各种主体,各种法律关系交叉其中,不是单凭一个简单的文字表述就能说明白的,于是笔者按照整个土地信托流程的思路勾画了下面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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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委托评估) (签订信托合同) 评估机构 (信托财产收益) 信托公司 (评估报告) 登记 部门 监管 (签订合同) (信托财产使用对价) (信托财产使用对价) (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商 土地经营实体 (促进作用) (促进作用) 农村的新型城镇化
上述是笔者构思的整个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流程示意图,由以上示意图可知笔者对于整个土地流转信托制度架构进行构思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农村的新型城镇化,也即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5.1.1委托人
在整个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中,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或者集体组织是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人需作出成立信托的意思表示是整个信托计划开始的前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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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趋利性这一本质可以说整个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有利可图”是委托人做出成立信托意思表示的内在动力,上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以信托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和在我国开展土地信托的现实必要性,农民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
由此我们不妨大胆设想,只要有了一个完善的架构,土地流转在我国大规模开展必将势在必行。 5.1.2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土地流转信托机制中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整个土地流转中处于核心的枢纽作用。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成立信托计划的意思表示,受托人做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信托计划即可成立。委托人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经营实体进行耕种,委托人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 5.1.3经营管理实体
经营管理实体是指土地的最终经营管理实体,包括农业技术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经营后,土地的产值将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挖掘,将来的收益最终由受益人和土地经营实体分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后由其进行商品房开发,将开发完毕的商品房投入到市场,原集体建设用地成员可以按人口入住该商品房,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补助为对价,原集体成员的就业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在上述土地经营实体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形成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 5.1.4中介评估机构
中介评估机构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市场价值评估的中介组织。虽然土地是非可再生资源,按生物学上的标准土地的价值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外在环境的不同,土地的社会价值会有巨大差异。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保证评估的公正性,评估委托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是集体组织和信托受托人共同委托,信托受托人按照评估值进行 信托计划的设置和执行。 5.1.5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是指土地信托的设立需要向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委托人和受托人您签署信托协议后到登记机构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目前民间土地流转是不规范的,为了防止一地两转或者其他纠纷,在发生争议时以登记为准。同时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有利于对土地流转规模、利用方式等的监控,便于及时进行宏观。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权利关系,方便在信托活动开始前,对权力持有异议的人提出诉求,及时解决相关权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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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主要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
5.2.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信托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流转信托中,委托人有选取受托人的权利,当时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不能干预受托人管理和处理财产。可是在土地流转信托关系中不仅关系到委托人的基本权利,还关系到土地是否受到破坏,委托人的利益是否得以满足,这就需要在信托协议中由双方进一步约定,由于此种条款的弹性很大,在此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笔者试图就土地流转信托的根本性或者说关乎信托计划的可持续性的一些权力进行论述。首先便是委托人的知情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具有知情权,委托人不仅有了解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还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信托财产账目,并且有权就信托财产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情况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9。土地信托计划设立后,如果出现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信托财产产生损害时,委托人还拥有信托计划的撤销权。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土地信托流转中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委托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最重要的义务便是按照信托协议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将信托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其次便是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义务,当然可能由于土地流转信托的特殊性,有可能信托费用由承担,也有可能因受信托组织形式的不同,例如,美国的信托机构就不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人不支付费用。但无论如何,委托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5.2.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的受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是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受托人的部分权力来源于信托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因为信托制度是一种更财产管理制度,其他特殊的机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比较的管理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信托协议中约定的权利都会成为双方的权力来源。具体到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享有获取报酬、以自己名义处置农地的权利,包括对农地进行开发土地、农业生产、管理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并且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只要不破坏耕地、不改变农地用途,委托人无权干涉。
在土地流转信托中,信托财产相对,如果没有严格的义务受托人将不利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执行。受托人除了部门对其日常信托事务处理和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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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田、吴六章 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信托模式创新研究[J]软科学,2007(2):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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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的监管和外,信托法中也规定了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也确保了受托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第一,对信托财产进行善良管理义务。受托人必须按照理性人所理解的专业服务结构所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勤勉责任管理好信托财产。第二,受托人定期准确报告信托财产财产管理情况的义务。由于信托计划设立后,委托人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管控,但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委托人享有,因此受托人很有必要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及时准确的向委托人报告。第三,受托人及时送交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义务。在信托获得收益时,受托人应及时将信托收益送交委托人,在信托关系终止时,应及时将信托财产送交委托人。
5.3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范围
笔者构思的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流程是以特定的经济环境为前提的,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具备相关的社会条件,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的差异性,很难有一套一成不变的土地流转机制通用全国。笔者将结合我国南北方的地域差异和城市郊区农村与边远地区农村的差异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阐述。 5.3.1南北方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
结合我国南北地区地理因素和乡规民俗分析,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在两地必须有所差异。我国南方地区多山区丘陵,地块较小,人口密度大,因此土地流转的时程序相对北方更加繁琐,但是南方适宜的气候和适宜作物生长期是南方土地流转的优势,更易于吸引相关的土地经营实体参与土地的经营,由于土地地块小,需要签署的土地信托计划多,也会成为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
而北方由于地块比较完整,人口密度小,容易产生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尤其是东北平原,地广人稀,土壤肥沃,非常适宜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但是北方水资源短缺容易成为专业土地经营实体介入土地流转的性因素。
总之,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土地流转各有自己的优缺点,需要信托中介机构根据各个区域的特点制定详尽的土地信托计划,确保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5.3.2偏远农村与城市郊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适用
偏远农村与城市郊区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农业生产结构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之所以做上述区分也正是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不同的农业生产结构,相同单位面积的土地产值差异较大,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必然有所差异。笔者构建的土地流转信托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流转需求,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中介机构的介入都是基于城市近郊的农村发展现状考虑的,因此笔者认为前述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对城市近郊农村的土地流转具有理论参考意义,对于偏远农村的土地流转需做适当调整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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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语
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可能一套土地流转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土地问题是关系“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要处理好土地问题离不开各级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土地流转信托制度必须在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土地质量,进行深入研究和区别对待,将其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应鼓励、支持一批实力雄厚、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信托机构加入到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中来,并努力发挥主导作用,将土地流转和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黄金土地”的良好愿景,最终让农民的享受到改革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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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虽然谈到专业知识的表述笔者“有如神助”、“下笔如有神”泛泛两万余言胸中成稿、一气呵成,但是谈到致谢笔者竟一时“语塞”,提起手中的笔不知落向何处,难道是笔者没有需要致谢的对象?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学习法律将近八载,从一个有着壮志豪情的青年慢慢成长成了一个略显沉稳、崇尚法治的法律学者,古有“十年磨一剑”之说,笔者在这将近八载的学习生涯里首先要致谢的是年近花甲的父母,正是他们的最无私、最不计回报的付出,为笔者研习法律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同时感谢我的导师梅夏英教授,虽然梅老师不是我的直接授课老师,但我还是去聆听了梅老师的物权法课程,通过那一堂课让我感觉梅老师是一个思想上很有深度,学识横贯中西、纵贯古今的法律学者,此文也是在梅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我一定谨记梅老师的谆谆教诲,努力在法学领域坚定的走下去。
由于自身水平有限,论文难免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最后向参与评议的专家和答辩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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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
于世君,男,1988年6月2日生。
2011年6月毕业于山东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2年9月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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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研究 于世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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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于世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文链接:http://d.wanfangdata.com.cn/Thesis_D52008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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