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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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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热水器,其水箱由(含有2只以 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反光板的事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耿玉顺的 上的)3只水箱组成,其任意相邻 实无争议,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 诉讼请求。 水箱之间都构成了初温水箱和高 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 耿玉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 温水箱;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 要技术特征反光板。二、耿玉顺诉 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二 一侧下部分分别设置有进水管口 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设置反光板, 审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和原审 和出水管口,初温水箱和高温水 属于违反国家标准、降低热效率 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 箱之间由管道连接:初温水箱和 的变劣产品,变劣技术仍属于专 责令杭州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 高温水箱的接管口处设置有隔热 利侵权行为之理由不能成立。三、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保温层;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分 加密式增加真空管的数量与反光 浙江省高级人民经审理 别设在支架上设嚣的初温水箱和 板两者之间不属于相等同的技术 认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 高温水箱的安装座体上;初温水 特征。首先,原告既认为被控侵权 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箱和高温水箱的下方分别设置有 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真空集热管口,连接有真空集热 特征反光板,属于降低热效率的 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管, 变劣产品,同时又认为被控侵权 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耿玉顺于2008年1月3日向 产品采用增加真空管的数量,真 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 空管排列很密,以此取代反光板。 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卡义纠纷投诉处理睛求书.请求处理 达到了与反光板相同增加热效率 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 侵权纠纷。杭州市知i只产权局于 的同的,“加密式增加真空管的数 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 2()08年4 2日作出杭矢¨案 量”与“反光板”两者之间是相等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 f20()8-1—0011号专利陧权纠纷处 同的技术特征这两个理由之间本 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理决定书,认定临安极光电器厂生 身存在矛盾之处:其次,最高人民 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初 产的被控侵权J 品君戚牌人宅舱 《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 高温水箱连接二次光照加热式太 人阳能热水器缺少专利权利要求 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 阳能热水器,由支架、反光饭、水 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光板,其全部 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 箱、真空集热管构成,其特征在于. 技术特征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 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水箱由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组成。 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侵权。根据专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 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一侧分别 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杭州 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 设置有进水管口和出水管口.初温 市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耿玉顺的 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 水箱和高媪水箱之间由管道连接: 请求。耿玉倾不眼杭州市知识产权 能够联想到的特缸E。”被控侵权产 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连接管口 碣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08年 品没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 处设置有隔热保温层,初温水箱和 4月21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 技术特征反光板.而以增加真空 高温水箱分别设在支架上设置的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 管数量的方法提高热效率.采用 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安装座体 定 的手段不一样.被控侵权产品反 上;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下方分 光板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 别设置有真空集热管口,连接有真 【审判】 围也不一样。判定等同侵权,应是 空集热管。”因此,反光板是必要技 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与 术特征。被上诉人临安极光电器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 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反光板这一 经审理认为:一、涉案专利的权利 技术特征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权 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利要 要求书中所述的反光板属于该专 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与权利 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对上 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且第三人自 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的 诉人耿玉顺专利权的侵害。据此, 认原告对涉案专利技术与被控侵 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 被上诉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 权产品的特征对比表,故本案对 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 驳回耿玉顺请求的专利侵权纠纷 瞄 臣j_露■删 I l1¨ 嘲  051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作出任何特别限定,因此,只要被 能集热器》(GB/T17581-1998)已 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耿玉顺的诉 控侵权产品也使用了真空集热管, 公开了采用反光板和未采用反光 讼请求并无不当。耿玉顺上诉称 不论其属于哪种结构的真空集热 板的各种太阳能热水器,但不能仅 “反光板是附加技术特征,而不是 管,均属于使用了与本专利的真空 据此就认定采用反光板和未采用 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产品未设反光 集热管相同的技术特征,无从将之 反光板仍属于等同特征。特别是, 板.而是采用增加采光面积的真空 再解释为系本专利的反光板的等 在现有技术尤其是国家标准中已 管,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普通 同特征或者系将本专利的反光 经将采用反光板和未采用反光板 真空管、反光板是等同技术特征; 板+真空集热管两个特征合并后 的太阳能热水器作为不同产品类 被控产品未设反光板,也未增加采 的等同特征。在此情况下,这种被 型的分类依据,而专利权人在其专 光面积的真空集热管,应判为变劣 控侵权产品与前一种被控侵权产 利权利要求中仅仅限定了采用反 式等同侵权行为”等理由,缺乏相 品并无本质不同,同样应当认定因 光板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更应当 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 缺少反光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 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 纳。根据上述理由,浙江省高级人 不构成专利侵权。其次,退一步讲, 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 民于2008年9月25 Et判决 假设本案这种被控侵权产品使用 护范围.不宜再适用等同原则将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所谓加密式真空集热管系本专 采用反光板的太阳能热水器认定 耿玉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 利申请日前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 为专利侵权产品。据此最高人民法 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 而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 院通知驳回耿玉顺的再审申请。 术方案来考量,其采光器件由反光 一种新型的真空集热管,从而将之 板+真空管构成,其采光器件的采 视为是本专利的反光板+真空集 【评析】 光面积.由真空管长度X反光板密 热管两个特征合并后的对应技术 度合成。而从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 特征.根据有关的等同侵权判定规 本案中,两审均以被控侵 技术特征来考量。其采光器件由数 则.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等同特征。 权产品缺乏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 只真空管构成,其采光器件的采光 2001年6月22目最高人民发 征反光板为由认定不构成专利侵 面积由真空管的长度X管径X支 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 权。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 数合成,二者同属太阳能采光加热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 将其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技术特 的器件。被控产品采用增加真空管 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 征反光板+真空管与被控侵权产 的采光面积来取代本专利权利要 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品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加密式真空 求1中反光板所贡献的采光面积,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 管进行对比分析,并认定二者构成 二者实际的采光面积是相同或相 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 等同。实际上是在适用等同原 ̄ijHg 近的。而且都是国家标准许可 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 运用了技术特征的合并,将反光板 (GB/T17581—1998)的技术替代手 联想到的特征。”本案被控侵权产 与真空管合并看作一个技术特征。 段:同时从太阳能热水器整体加热 品采用的加密式真空集热管,是利 而对于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我国 的技术要求、性能、效果及产品制 用阳光直接照射真空集热管集热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具 造的目的、功能等考虑,本专利权 的方式.无需利用反光板的反光来 体的规定,而且从的审判实践 利要求1中反光板+真空管的采 集热;本专利采用的反光板+真空 来看.这也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 光器件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采光 集热管的集热方式,同时利用了阳 的难题。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是运 器件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 光直接照射和反光板的反光来集 用技术特征的单独对比还是技术 侵权产品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 热,二者并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 特征的合并与分解抑或整体技术 1的保护范围。 段,不论其功能和效果包括采光面 方案的对比,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经再审审查认 积是否属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均 范围以及判定侵权与否具有非常 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并 不构成等同特征。虽然在本专利申 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结合本案, 未对其使用的真空集热管的结构 请日之前的国家标准《真空管太阳 对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 052 j t,t 盈豳 案_麟 io 醣1j 用作初步探讨。 一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 相同的效果。应当根据等同 术特征实现了专利中的一个技术 、美、日等国在专利侵权判 特征的功能,只要在被控侵权物 中找到了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 对应特征,都不影响等同的认定。 例如在Eagle Comtronics,Inc-v. Arrow C ommunication Laborato— 定中的等同原则适用 原则判定侵权成立。1987年,美国 联邦巡回上诉调整了其关于 等同原则的判断立场,在Pennwalt Co.v.Durand-Wayland.Inc.案④中 等同原则是美国在专利 侵权审判实践中提出来的一项原 则,属于纯粹的普通法原则。确立 这一原则的初衷则是避免被控侵 权人通过对专利进行非实质性修 改来逃避专利侵权责任,从而给予 明确提出了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 方法。针对联邦巡回上诉对 于整体等同和全部技术特征等同 的摇摆态度和不同意见,1997年 ries,Inc.案⑦中,联邦巡回上诉 指出:“尽管权利要求中的不 能在被控侵权物上完全消失,但 是否被损坏必须要看被控侵 权物中的两个技术特征实现了专 利发明的一个功能,或者两个限 制被结合进被控侵权物的一个技 术特征这一事实。如果差异是非 实质性的,权利要求中的不 一专利权人更为有效的救济。1854 年著名的Winans v.Denmead案 明确提出了从结构、方式、结果三 美国最高在Warner-jenkin— son Co.v.Hilton Davis Chemical 个方面比较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 产品是否实质相同,这是等同原则 Co.案⑤中明确了全部技术特征等 同的方法。 国最高在判决 的最初内容。1950年美国最高法 院在Graver Tank&Mfg.Co. v. 中指出:“对于确定专利发明的范 围来说.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 术特征都是重要的。因而,必须将 等同原则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每 一定被损坏,等同原则仍然可以 Linde Air Products Co案②(以下简 使用。” 从日本来看,由于1960年以 称Graver案)中确立了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归责体系中的地位,并 确立了方式/5能/效果基本相同 的三要素标准。 个技术特征.而不是适用于整 前日本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必根据 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因此没有适 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1960年到 个发明。必须强调的是,适用等同 原则.甚至是适用于每一个技术 特征。也不允许宽泛到实际上取 对于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在 1998年期间,最初日本消极 适用等同原则,将等同原则适用于 Graver案中,美国最高虽然没 有明确提出整体等同,但采用的 是将被控侵权物与发明进行整体 比较的方法。1983年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在Hughes Aircraft Co. 消该技术特征的程度。只有将等 同原则的适用不超过上面所述的 具体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结 果是认定不构成等同。20世纪8O 年代以后,日本出现了积极地 承认等同原则并将它适用于专利 技术范围解释的趋势。日本首 次承认等同原则的案件是1961年 5月4日大阪地方的发泡性 polystyrol案件。1998年2月24日 日本最高无限折动用滚珠花 键轴承案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具 程度,我们就有信心认为等同原 则不会损坏专利权利要求在专利 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全部技 v.Unite States案③(以下简称 术特征等同的方法,权利要求中 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中的技 术特征不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如果被控侵权物用一个技术特征 Hughas案)中明确提出了整体等 同。该案二审在判决中阐明, 应当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 体和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如果 被控侵权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 实现了专利中两个技术特征的功 能,或者被控侵权物中的两个技 ①56 U.S.(15 How.)330(1854)  ̄)339 U.S.605(1950) ③17 F 2d 1351,219 USPQ 473(Fed.Cir.1983) ④833 F.2d 931,4 USPQ2d 1737(Fed.Cir.1987) ⑤520 U.S.17,41 USPQ2d 1965(1997) ⑥闫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 2007年4月第1版,第128页。 ⑦305 F.3d 1303,64 USPQ2d 1481(Fed.Cir.2002)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明确肯 视对第三人的保护和法的稳定性, 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 定了等同原则,其次是明确了适用 等同原则的五个要件:非本质部 分、置换可能性、置换容易性、非公 知技术和特别事由(禁止反悔)。而 这就为忽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 术特征认定等同设定了严格的条 件。德国联邦最高在煎炸用陶 器()(ZK 128/98)一案中判定:“在 专利法意义上.相同功能的问题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 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 对于非本质部分的含义,主要有技 术特征说和技术思想说两种理解。 能单独由比较权利声明中一个或 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 技术特征说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 多个单一的特征所达到的效果和 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 特征分为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 被诉实施例的设计所达到的效果 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 非本质部分指的就是非本质的技 决定。这是决定性的:唯一的效果 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 术特征。而技术思想说认为.非本 是由专利的特征单独和作为整体 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 质部分并不是针对具体的技术特 提供的——可以解决权利要求所 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 征而言的,而是指专利发明中解决 基于的问题。只有用此方式才能实 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 特定技术课题的技术思想。置换可 现该效果,无论改良一个或多个特 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 能性比较的对象则是发明的作用 征.只有这些设计才属于权利要求 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关于 效果和发明目的。这里的作用效果 的范围,有了权利要求,主要思想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指的应当是发明的作用效果,而不 和受保护的发明才能维持。”即在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21 是某一技术特征的作用效果。同 适用等同原则时,不仅必须要考虑 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被诉侵 时,从日本的有关判决看,专 被诉实施例的最终效果,还要详细 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 利发明的作用效果基本都是根据 研究每一改良特征的效果,根据等 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 说明书确定的。 同侵权的原则来确定有相同的效 技术特征的,人民应当认定 从德国来看,根据德国联邦最 果。 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 高关于等同理论的判决,其在 综上所述,美国、日本、德国等 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 认定等同时,应当从一个普通技术 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均确立了等 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人员的角度,根据专利说明书和附 同原则的适用,但具体适用的标准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 图以及该技术人员的专门知识,看 或判断方法不尽相同,如美国采用 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 他是否可以从权利要求中得出被 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方法,其中又 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 控侵权物是否具有相同效果的解 包括了运用技术特征合并与分解 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 决手段的结论,并不看解决原理是 的规则.而日本等同原则的适用标 护范围。由以上司法解释的相关 否相同。认定等同的要件主要有两 准则相对更为严格,规定必须是非 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适用 个:一是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具 本质部分的置换,且具有置换可能 等同原则时采用的方式/功能/效 有相同的作用效果:二是本领域普 性与容易性。 果的三要素标准和置换容易性, 通技术人员可以从权利要求中得 二、我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 其宽严长度应介于美国和日本之 出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例如, 适用等同原则的规定 间。而且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其运 在手拉绳(handle cord)案件①中,对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 用的也是全部技术特征对比规 于能否忽略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 没有直接规定,其也是在司法实 则.即强调与权利要求中必要技 术特征认定等同,联邦最高并 践中产生的法律原则。依照最高 术特征的等同,而不是考虑技术 没有作出否定的回答,仍然承认了 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方案的整体等同。而对于技术特 认定等同的可能性。但同时又指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征对比的方法,从目前我国 出,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重 释『2001121号)第17条的规定,专 的审判实践来看,更多的是采用 ①德国联邦最高1989年10月3日判决。IIC一1,1991,104。 圈技术特征的逐一对比方法,而往 —— 特征的功能。由此而见,在适用等 同原则时,通过运用技术特征的 一致的。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 往忽略了技术特征之间的合并与 释中,在确定等同结构时,美国联 邦巡回上诉在Odetics,Inc-v_ Storage Technology Corporation案② 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得 出被控侵权物由于缺乏必要技术 特征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技术特征的合并与分解是指 合并与分解方法。可以更进一步 地发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的 实质差别所在,从而实现对专利 权人更为有效的保护。 三、可以适用整体等同的例外 情形 中。推翻了地区按照逐一技 术特征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中披 将权利要求或被控侵权物中的各 技术特征按照一定的功能或用途 露的相应结构进行对比的做法, 没有将各个结构分解为不同的技 术特征再进行对比,而是将两者 在整体上进行对比。⑧ 进行划分,并将划分后的技术特 征的集合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关于 三个基本相同和置换容易性的判 断标准认定是否构成等同。在适 由以上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 司法解释及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 来看,我国在适用等同原则 时实际上是排除适用整体等同的 规则的。这点其实与美国现 行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一致的。但 具体到本案而言,其实际上涉 及技术特征的合并问题。在该案 用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与否 时.运用技术特征的合并与分解 规则事实上与机械运用逐一技术 中,最高人民虽认定耿玉顺的 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请 求。但耿玉顺所主张的以技术特征 合并为基础构成等同侵权的理由 却得到了人民的积极回应,只 是由于其所主张的合并后的专利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特征比较规则可能会得出完全不 同的结论。例如在宁波市东方机 的解释》(法释『200912l号)第4条 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 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 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④中,原审 认为,金铃公司生产音板的 设备上没有导向板装置,缺少专 利保护范围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构成侵权。而最高人民经 者效果描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 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例及 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 特征的内容。对于该司法解释中 所述的“等同的实施方式”,由于 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效果描述的 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 在技术手段上的明显差异以及权 利要求书的撰写等方面的原因而 未能成立。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等同原则 的适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这是因为等同原则虽然从形式来 提审认为,专利中的导向板是导 向和固定盲板结合在一起的整体 装置.其功能既可以导向,又可以 技术特征通常在说明书或附图中 会对应体现为众多技术特征的集 合,这时在确定等同实施方式时, 更多的应当是从具体实施例整体 的方式、功能和效果来考虑,而不 可能按照全部技术特征比较的方 式进行判断,这应该算是目前我 国等同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了。 看是一个技术判断问题,但究其实 质却反映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 固定盲板,构成一个整体的技术 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是将 之间、个人经济利益与社会长远发 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案件 导向和固定盲板这一整体的技术 特征予以分解.分解成分别进行 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 审理过程中,有必要综合考虑国家 的科技发展状况、保护知识产权的 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从而认 定二者构成等同,侵权成立。该案 就涉及技术特征的分解,属于典 取向以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 益的平衡。 实际上在涉及权利要求中功能性 技术特征的判断中,该整体等同 的判断方式与美国现行标准也是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复审委员会) 型的被控侵权物中的两个以上技 术特征实现了专利中的一个技术 ①(2001)民三提字第1号。 ②185F.3d 1259,51 USPQ2d 1225(Fed.Cir.1999) ③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 2(1()7年4月第1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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