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 (1)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主管人员; (2)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论工程项目大小,均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2、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职权 (1)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熟悉生产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高的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②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③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④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委派单位负责,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委派单位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
3、委派方法和程序
(1)委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直接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2)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派方法,也可以对不同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委派方法。
(3)实行何种委派方法,均应当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变。
(4)委派的程序是:由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提名,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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