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民发布⽂号:宁波市⼈民令第68号市⼈民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8年8⽉1⽇起施⾏。⼀九九⼋年六⽉⼗三⽇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劳动者在⽣产、⼯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伤风险,促进⼯伤预防和安全⽣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第三条⼯伤保险费⽤实⾏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伤保险基⾦。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伤保险,缴纳⼯伤保险费。企业职⼯是⼯伤保险对象,享受⼯伤保险有关待遇。职⼯个⼈不缴纳⼯伤保险费。第四条⼯伤保险应当与⼯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应当认真执⾏国家劳动安全卫⽣法规制度,积极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政部门为本⾏政区域内的企业职⼯⼯伤保险⼯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伤保险的业务⼯作。第六条各级⼯会组织代表职⼯对⼯伤保险⼯作进⾏监督。第⼆章⼯伤保险范围第七条职⼯发⽣⼯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劳动⾏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会等有关组织;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统计范围的⼯伤,应当直接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条职⼯由于下列情形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伤保险范围内的⼯伤:(⼀)从事本单位⽇常⽣产、⼯作或者单位临时指定的⼯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指定从事有益于本单位⼯作的;(⼆)经本单位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作的;(三)从事抢险、救灾、救⼈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四)在⽣产、⼯作环境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五)因履⾏职责遭致⼈⾝伤害的;(六)因⼯(公)、因战致残者和领取定期伤残抚恤⾦者旧伤复发的,或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因战致残者旧伤复发⽽死亡的;(七)因公外出期间,发⽣⽆本⼈责任或⾮本⼈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遭受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在⽣产、⼯作的时间和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途中,发⽣⽆本⼈责任或⾮本⼈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或因本⼈不可抗⼒因素遭受意外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职⼯由于下列情形之⼀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伤:(⼀)违法或犯罪;(⼆)⾃杀或⾃残;(三)⽃殴;(四)酗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伤事故发⽣后,企业必须在48⼩时内(节假⽇顺延,下同)以⼝头形式、7⽇内以书⾯形式报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对⼯伤事故的报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