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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3、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4、涉税鉴证使用的术语是:鉴证事项、鉴证材料、鉴证结果。
5、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目的原则、原则、 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6、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形式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7、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标题、编号、收件人、引言、鉴证实施情况、鉴证结果、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报告出具的日期、附件。
8、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证据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9、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10、鉴证人可以通过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鉴证人取得的鉴证材料。等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1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12、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1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15、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16、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17、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8、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19、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0、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1、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登记。2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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