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猩罄恚珹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理论分析: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自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起走上法规制道路的。外贸代理制中的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其真正意义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是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的。在目前情况下,代理关系并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代理人也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外贸代理制在一定阶段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但在外贸企业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以及某些企业创指标、完成任务的思想作祟,问题频频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签定委托协议,仅凭订货单办事; 2)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越权代理; 3)签订外贸合同在先,而委托协议在后;
4)代理协议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责任归属不清楚; 5)表面为外贸代理,实际是出口合同。 案例分析:
本文所述的案例,即是第五种的典型表现。A公司盲目信任作为生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非但没有与L厂订立委托协议,同时也根本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担负了全部的责任。即使在仲裁中胜诉,其为此付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代价也是巨大而不可弥补的。教训不可不谓深重。
升。在东南亚诸国货币纷纷贬值的今天,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还涉及到国家的外汇,如何在保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还需认真思考。其次,走工贸结合的路子。有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广阔的进出口渠道和市场的外贸公司与生产能力强、产品有特色、有质量的厂家组建联合实体。集两家之长,避两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凑,反而会搞砸两家企业。
在法律方面,应制定一部更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对外贸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为出发点,修改《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概念的严格,摒弃显名主义标准,对代理概念作广释; 第二,在即将出台的《统一合同法》层面,可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适当时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对商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这样几个层次结合
起来,就可基本构成一个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和《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决。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之愚见,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贸代理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理论认识上不断提高,种种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也会得到逐步的纠正和克服。外贸代理制必将会因其在外贸经营中的独特优势和功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得到自觉地施行和广泛的推广。
银行结汇售汇业务
银行结汇售汇业务是一九九四年国家外汇改革,国家为实现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汇、售汇与付汇业务。
国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银行或到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根据客户持有的结售汇有关凭证为其办理买卖外汇业务。
如何办理结汇 凡是国内机构有出口或先支后转口货物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费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应结汇的外汇,有上述外汇的企业应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或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如何办理售汇(购汇)
凡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及相应的进口合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的无形资产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用汇项目等可到建设银行办理购汇。
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结售汇的价格如何确定?
各外汇指定银行依据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中间价)并按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当日外汇挂牌价,美元、港币现汇买卖可在中间价上下0.17%内浮动;日元、欧元现汇买卖可在中间价上下浮动0.2%;其它挂牌货币的现汇买入卖出价之间的价差不得超过0.5%;美元、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日元、欧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其它币种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各币种现钞现汇买入价相同。定价方法如下:
例如:2003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为8.2798,
当日现汇买入价:8.2798×(1-0.15%)=8.2674 当日现汇卖出价:8.2798×(1+0.15%)=8.2922
六百万银行资金为何落入个人名下
去年10月中旬,B公司会计以A公司(外企)的名义,持300万元现金到A银行缴存,提出用保证金,申请办理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并未在A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两天后补办开户手续)。经A银
20日开出了付款人为A公司、收款人是北京M公司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北京M公司便将银行承兑汇与付款人同在一所城市的B公司。10月23日,B公司做为持票人到当地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查了B公司与货合同》和《》后,当日给予贴现,并将贴现款590万元按照B公司的指令,又转入了A银行的国际行承兑汇票签发人A公司的名下。10月24日,A银行的国际业务部将590万元作为保证金,为A公司(未在进口出了169万德国马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进口设备。2001年1月,进口设备到岸。3月,A公司外方老板将200多万马克,馈赠给B公司的有关人员(直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的人员)。B公司人员得到馈赠后,投资,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后经查实,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所提供的《购货税》都是假的。使用假《购货合同》、假《》将银行资金套入个人腰包,固然有诈骗分子的贪婪与露出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审查票据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一、账户管理中的问题。一是承兑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不规范,调查显示,A公司到A银行缴存款时,已在其账户,并有400多万元的贷款未还,A银行未按规定让A公司提供原开户银行同意转户的意见。《银行账户管理办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二是贴现银行给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办理贴现。经批准发布的《票据管理确规定:“向银行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而许多金融机构在办往往忽视了这一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问题。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中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提出:(一)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建立商业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的监控机制。商业银行办理贴现时,必须审是否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审查贴现申请人与签发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按照《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银行,还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的和发运单据复印件,并留存。要按照《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汇票的记载事项是是否连续,确定汇票的真伪。
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 签发商业汇票一张, 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此后 ,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之后,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贸易公司在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元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进行再追索。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75万元 ,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25万元。之后。浙江两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 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
为此, 浙江丙公司一人民提起诉讼, 诉称: 被告上海乙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上海甲公司系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在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后手后, 当最后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时, 因上海甲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被退票。要求判令上海乙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地万元及利息, 并由上海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乙公司辩称上海甲公司系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应当由上海甲公司承担汇票款项的偿付责任。上海甲公司未答辩。
法律评析
本案系一起汇票到期后, 因出票人原因致银行拒绝付款而引起的票据法律纠纷。
一、票据法律关系以有效票据的存在为前提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指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法律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核心。在票据关系中, 有效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前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构成有效票据应具备如下条件:1、票据行为人应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3、票据必须交付。票据行为人在实┢本菪形螅? 必须将票据交付持票人票据行为方能最终成立。本案中, 争议的票据属于有效票据。首先,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均是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其在法律上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其次,争议的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完整 符合法定条件;第三,甲公司实施出票行为后,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实施背书行为后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之后,丙公司又依法对汇票进行了交付。 二、浙江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凭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货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所记载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 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货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票据权利由两个请求权组成,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这种制度体现乐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本案中,上海乙公司系甲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的收款人, 乙公司之后通过合法的背书行为予以转让,之后的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至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均因前手的合法背书行为而享有向债务人(上海甲公司)请求支付款项的付款请求权。最后持票人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未获付款,则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偿权, 最终由江苏丁公司的清偿行为而得以全部实现;而丁公司又向其前手浙江丙公司追偿,丙公司在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依法取得了对票据权利中的追偿权,即有权向其前手上海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偿付票据款项的权利。在丙公司取得追偿权后,其权利范围应是请求汇票债务人支付自己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和该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汇票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区或其他目的 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权利的一种方式, 企法律特征在于:权利转移效力,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全权等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后背书人对其后手在票据上的权利的实现负担保责任; 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 法律就推定其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样,汇票的权利得以连续向后手转让,其一次取得汇票的所有人的权利收到法律保护,汇票义务人的义务则必须予以履行。在本案中, 在继浙江丙公司之后, 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因此,各方作为汇票前手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上海XX自来水公司要求承兑未能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向其前手行使了追偿权,其前手负有依法履行其偿付汇票款项的义务。由于背书的连续性其汇票追偿权利的行使直至浙江丙公司向其前手请求追偿为止。因此 两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完成票据行为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
付款的责任。乙公司系汇票的背书人, 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 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 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偿付款项的义务后,其有权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偿权, 而乙公司也负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由于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其因归队乙公司的偿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而保证权利人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即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票据贴现利息由买方企业承担。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除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其他条件完全一样。票据出票、背证行为相同,均受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可给买方更多优势
◎ 减少银行贷款,降低筹资成本 ◎ 现金采购,预约支付 ◎ 随用随开,减少闲置资金
◎ 提高买方市场地位,获取有力的商业折扣 ◎ 规范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贷款拖欠 ◎ 操作手续简便 必备条件及所需材料 买方须具备条件
◎ 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 我行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 ◎ 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买方应提供材料
◎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
◎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 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 ◎ 贷款卡(密码)或贷款证
◎ 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年报及近期报表 ◎ 买方企业付息的承诺函 ◎ 购销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主要交易往来情况表
◎ 民生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卖方需具备条件
◎ 在民生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 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 民生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卖方应提供材料 ◎ 贴现申请书
◎ 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 对应的有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 相关财务报表
◎ 民生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业务程序
◎ 买方企业向民生银行提交授信申请材料 ◎ 民生银行对买方企业实施授信,在授信额度内为企业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或承诺对买方企业兑汇票办理贴现。
◎ 买方企业承诺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诺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民生银行办理生的利息费用由买方企业承担,民生银行据此将利息费用直接借记买方企业存款帐户。
◎ 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向民生银行申请办理 ◎ 民生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查确定商业汇票和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后,贴现,额贷记卖方企业存款帐户,贴现利息费用直接借记买方企业存款帐户。
民生银行福费廷业务介绍
为解决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是企业尽情享受融资便利,中国民生银行隆重推出外汇票据买断系列产品。 出口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我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国外开证行地承兑汇票,给出口商提供地融资业务 产品优势
◎ 无追索权,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 不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 客户即期收款,增加现金流量
◎ 将应收帐款转换为现金,改善财务结构 ◎ 可以提前办理核销退税 ◎ 免除客户汇率/利率风险 ◎ 办理手续简便 申办条件及程序
◎ 具有法人资格 ◎ 在我行开立帐户
◎ 首次办理该业务,须与我行签订《福费廷协议》 ◎ 逐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进口外汇票据买断业务
我行按国内进口商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国外来单经我行承兑后,我行对国外出口商办理的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行为。
根据客户要求和信用证条款规定我行贴现利息向买方或卖方收取。因此,进口外汇票据买断业务又可为:买方付息票据买断业务和卖方付息票据买断业务两种。 产品优势
◎ 远期信用证即期支付,出口方即期收回贷款 ◎ 进口方签约时具有竞争力
◎ 进口方到期还贷,享受我行融资便利 ◎ 不重复占用进口方在我行的综合授信 ◎ 办理手续简便,无额外审批程序 申办条件及程序
◎ 进口商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
◎ 进口商在我行开有结算帐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 进口商申请在我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且信用证含有相关条款
◎ 进口商确认接受国外来单,并提交《信托收据》和《付款委托书》 ◎ 如属买方付息,我行对外付款时进口商支付我行贴现利息 ◎ 承兑到期日,进口商归还我行贴现款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 票据质押纠纷案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行长。
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总经理。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下称投资银行)因与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发生票据质押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向我行提出总金额为271.9万美元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并以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开证质押。我行经审查,对外开出了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我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为2709044.88美元,遂向轻工公司提示单据。轻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经审单无误确认付款,并将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在我行,办理了赎单手续。我行分两次对议付行的单据进行承兑,并确认了付款日。我行将于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轻工公司未支付开证保证金,如我行在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前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质押票据的权利,将影响我行对外支付,损害银行信誉。故诉请确认轻工公司向我行所作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瑕疵,则请求判令轻工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271.9万美元。
被告辩称:我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1995年5月,接受江苏省昆山市生产服务公司(下称昆山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羊毛业务。根据约定,我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进口单据到达后,我司以昆山公司提供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赎单质押,换回进口单据。因此我司与投资银行这间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我司和昆山公司发生的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与投资银行无关,不应当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质押效力。我司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资银行的权利受到损害,并非我司的过错和责任。接受票据质押的投资银行是专
业银行,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手段。如果投资银行认为票据存在瑕疵,其责任不应由我司承担。请人民依法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因代理昆山公司从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进口羊毛,向原告投资银行申请为总金额271.9万美元、付款为360天见票即付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轻工公司以人民币253万元的9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约定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后,交付与金额等同的36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以换取单据。在此之前,货权属于投资银行。经审查,投资银行于1995年6月23日开出1295YQ104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价款:CIF厦门,议付期360天,凭受益人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提交的有效单据及同以投资银行为议付人的360天见票的远期汇票议付。
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原告投资银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西太平洋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2709044.88美元。经被告轻工公司审单无误后,确认付款日分别为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轻工公司同时以昆山公司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收款人为轻工公司,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设定质押,通过背书方式办理了质押赎单手续。投资银行分两次对所开信用证之议付行的单据进行了承兑,确认付款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
又查明,在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的进口羊毛单据到达原告投资银行后,为交款赎单,昆山公司分别在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向被告轻工公司开具了编号为IXIV04365656至59和IXIV04365673至74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还查明,被告轻工公司现在已经不能清偿欠原告投资银行的债务。
以上事实,有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信用证、进口单据通知书、质押函件、承兑函件、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天津市高级人民认为,原告投资银行在取得票据时已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支付了对价,是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被告轻工公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委托其向国外付款,投资银行完成这些委托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轻工公司为保证其付款义务的履行,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6张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投资银行,形成权利质押。由于质押仅能使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形成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票面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参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投资银行通过质押占有票据,并通过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为取得票据权利支付了对价,成为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参照担保法第81条和第63条的规定,在轻工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投资银行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优先受偿。不得转让的约定以及轻工公司同案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对通过质押占有票据的投资银行来说,是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不能对抗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票据并为此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于1996年7月9日判决:
确认被告轻工公司以编号为IXIV04365656-59和IXIV04365673-74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投资银行设定的质押有效;原告可依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受理费14.1万元,由被告轻工公司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票据包买(福费廷)
是招商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您未到期的出口贸易项下票据,为您提供资金融通
的业务。招商银行可办理包买的票据有: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书面担保或保付(PAR AVAL)的远期商业本票、汇票。
票据包买业务可以给您带来很多便利:
· 一旦买断,银行便无追索权,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 将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改善财务结构; · 可以提前办理核销退税,增强资金实力;
· 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向进口商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 不占用您在招商银行的授信额度。
在出口贸易的不同阶段,您可以灵活地选择使用招商银行的票据包买业务,满足您自身的融资需求以及实现您对国外进口商的融资:
· 在商务谈判阶段,您可向招商银行询价,并决定是否叙作票据包买业务,以便将融资费用打入商品价格,确保您的商业利润;
· 发货前,进口商以远期票据支付预付款时,您可通过招商银行包买业务,及时将远期收款变为现金收入;
· 发货后,您可凭远期票据,向招商银行申请包买业务,获得融资,提前收款。
招商银行票据贴现业务
如果您手中持有即期银行本票或汇票或已经银行承兑的远期票据,您可以到招商银行申请票据贴现/买入--提前加速资金周转。
招商银行的银行票据贴现/买入业务无需申请额度。您只需将票据提交邻近的招商银行网点并办理简单的 在我国开办福费廷业务的思考
南京爱立信公司“倒戈”事件在全国金融界引发了激烈的震荡,深究其背后的问题发现,在我国保理、福费廷和无追溯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等创新业务领域几乎一片空白,而在国外福费廷等业务已经相当活跃。随着金融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拓和推广福费廷业务就显得更加迫切。 福费廷的融资原理及特点
1、福费廷的融资原理。福费廷作为一种贸易融资方式,通常是指包买商(银行或其附属的福费廷公司)无追索地以即期付款方式买进债权人所持有的,将来某一确定时期的债权,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该融资方式可用于出口后融资、出口前融资、结构性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 福费廷的大致业务流程如图1:
2、福费廷的特点。第一,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出口商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第二,实质是债权的贴现。出口商将远期应收账款票据卖给包买商,就获得包买商的即期付款,其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贴现。
第三,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融资期限至少是半年以上,以5-6年的较多,也有卖方是受到保护的。信誉卓越的福费廷包买商一般既不把出口商的名字转告第三方,也不在将来直接与出口商发生业务往来。由此,可以防止当票据账款收回出现问题时,福费廷票据的卖方受到影响。 福费廷的比较优势 1、与国际商业贷款相比较。银行一般对中长期融资仅提供浮动利率,而福费廷实质上是提供固定利率的中长期融资,因此它能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银行往往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或对借款人的资产实行固定和浮动抵押,而福费廷业务提供的是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并不需要出口商提供除银行担保以外的任何担保和抵押。 2、与出口信贷相比较。出口信贷是一国为鼓励本国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的一种带利息补贴性质的融资服务,不但限于国家财力,规模有限,融资比例只能达到85%,而且资格要求严格,要提供相应信用保险、担保或抵押,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福费廷业务不受预付定金的,可以获得全额融资,操作简便,不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和提供过多的文件,可以节约时间,提高融资效率。
3、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较。保理业务虽然也具有转移风险提前收汇的作用,但它仅仅适用于短期、金额比较小的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而福费廷业务适用于信用证或银行担保项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金额80%的融资,而且还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现状及其开展问题 1、福费廷业务尚处在初级阶段。
第一,福费廷业务起步较晚。福费廷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已经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出口融资方式。而我国引进福费廷业务最早于1995年,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推出福费廷业务。直至2001年初,才有少数几家开始在此业务方面进行实践,大多数国内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全面的福费廷融资业务。
第二,开办福费廷的银行数量少且业务规模小。伦敦和苏黎世是世界上两大著名福费廷业务中心,年交易量达200亿美元。我国除进出口银行开展的福费廷业务较多,其他几家银行如中行、工行、交行、民生和中信银行业于2001年才开始首推福费廷业务,且其业务量较小,规模在10万美元左右。
第三,开办业务多以合作的方式。我国的银行由于缺少提供中期贸易融资的经验,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控制手段尚不成熟,以及在利用市场资金方面不便的制约,银行大多数情况并没有真正开办福费廷业务,而只是在出口商和实际承办福费廷的金融机构间牵线搭桥,在业务中只收少量的手续费。
第四,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银行买人票据后主要用于投资,票据一一直持有至到期日。 2、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必要性
(1)国际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的环境几_出口商选择赊销方式是客观需要,但赊销方式又不可避免的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另外,近几年来,我国的外贸出口业务日益增加,特别是一些资本货物
的出口大部分销往第三世界,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为缓解外汇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压力,明确规定,无论是消费性产品,还是资本性货物,所有进口一律实行延期付款。有的规定在3年以上,有的长达7-10年。如:伊朗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之外,所有进口均采用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这类规定不仅加大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而且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出口企业迫切需要一个既能解决中长期融资问题又能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而福费廷恰恰就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佳方法。 (2)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产品结构的转变,为福费廷业务创造了发展空间。一是进口增加而带来的延期付款的增多如图2所示,1995-2001年进口贸易呈不断增长趋势,2001年进口贸易总额为2436.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据国内某银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统计,有近60%的进口信用证为90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这说明,国内的进口商在资金上有较强的需求。而从世界上处于前十位的福费廷国家来看,我国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又多被福费廷包买商买断,进而又说明我国进口商的贸易伙伴在加速资金周转、规避收汇风险商业有广泛的需求。二是出口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对降低风险和减轻资金压力的需求扩大。如图2所示,出口规模逐年扩大,其中出C1增长最高的年份高达27.84%,2001年全年出口总额已达2436.13亿美元。出口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企业面对更多的应收账款问题,对资金需求的增加但由于,一方面,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经验少、人才少、业务生、信息量少,对国外客商的资信难以准确把握;另一方面,银行由于受到自身资金规模、经营准则等条件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开办福费廷业务,企业可将商业信用转换成银行信用,把票据托收的费用与收汇风险均转嫁结银行;又因其可以锁定成本、风险且手续简便,可以有效解决应收账款的长期占用问题,加速资金周转;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题,加速资金周转;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三是资本性商品出口的扩张为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广阔的令间- 1995年我国出口留易总额为1487.8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314.07美元,占出口额的比例为21.11%;而至2001年,出口贸易总额为2661.55 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949.18亿美元,占出口额比例为35.66%。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初级产品的出口逐步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成品、资本品转变。而我国的资本品出日的主要市场在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机电产品更是如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日商由于外汇短缺或其他原因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因此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的开办与推广一将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业务渴求。
表1 各种融资方式比较
项目 国际商业贷款 种类 融资对象 融资范围 融资比例 利率 费用 期限 风险 文件要求 担保/抵押 投保信用 出口信贷 进出口商 机电产品成套设备 85%合同金额 补贴(固定) 低 中长期一年以上 还本付息 复杂多样 银行担保/财产抵押 一般需要 国际保理 出口商 消费品一般商品 80%金额 商业利率(浮动) 高 短期180天以内 试具体情况而定 简便 福费廷 出口商 一般贸易 100%票面额 进出口商 项目融资 注册资本以外资金缺口 商业利率(浮动) 较高 不限 还本付息 复杂多样 银行担保/牧业抵押 商业利率(固定) 较高 中长期180以上 无追索权 简便 (3)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是主客观因素的必然要求。一是及早开展福费廷业务,是国内银行争取国内市场份额的需要世后金融开放进程的逐步加快,外资银行来势汹汹,已经开始瓜分我国市场,南京爱立信转投花旗银行事件、印染事件等的例证。而我国福费廷市场潜力巨大,其势必成为外国银行的必争的之地。我国目前仅有少数几家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并且还阶段,如不及早发展此业务,无异于将一部分市场拱手让出。二是福费廷业务将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银行传统业间不断缩小,而福费廷业务有利于增加银行金融服务的新空间;有利于加强与国际金融界同业的交流与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有
资产管理,将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统一,达到优化配置资金的效果。 3、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难点
(1)价格问题。我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不是很理想,而福费廷不同于国家补贴的出口信贷,其票据贴现利率与商业同时包买银行还要收取管理费、承诺费,进口地银行要收担保费(参见表I),因此总的融资价格相对企业的承受而言,显得较一定程度上影响福费廷的推广。因此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营销工作,让出口商充分认识福费廷的价值;另一方面应综合考虑企业费用、风险溢价、盈利等因素,参考国外同业数据的同时从扶持外贸企业技推广福费廷出发,制定合理的贴现率与费率。 (2)银行风险问题。银行作为无追索权贴现的包买商,承担了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等所有风险,而由于我立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因此银行还较难对每家企业、每笔交易进行准确评估,由此将不仅影响定价的合理性,还将不利险。此外,国有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较薄弱,风险准备金普遍不足,如推广福费廷,则必须首先尤其针对国家风险,增加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训。
(3)流动性问题。由于福费廷业务通常融资时间长、金额大,一旦在各家银行推开,达一定规模,势必将产生银行资性问题。因此央行届时应促进福费廷业务的证券化,形成一、二级市场,加强票据的流通转让,促使该业务尽快与国际接轨,规模,改善资产的流动性。
(4)法规问题。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票据为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密切的法规为票据法。我据法》虽然已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其中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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