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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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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以及很多村民法律意识的欠缺,再加上部分村干部滥用职权,乱占乱用土地。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了纠纷,那么这种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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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土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由该规定可知,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应当由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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