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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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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的历史

概念法学的缘起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后来进入理性法的时代,这种法学认为法的至高原理是理性的产物,在制定这些原理的过程中,应该揭示出一种普遍有效的秩序。在这一点上正好与后来概念法学的特点一样。

概念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有很大的关系,萨维尼有关历史的、系统的法学陈述,在当时开创了一个法学研究新的典范。它同时也为其弟子与普赫塔的概念法学,以及其他十九世纪后期的罗马民法学者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将法律历史化的结果,开出一个新的科学风格:罗马法典学,其目的在于:立基于查士丁尼法典作为根源的基础上,塑造一个内在无矛盾、新的解释学的法律系统,以符合法律的计划与社经需求。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的日耳曼学派。[9]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其中一派以温德沙伊德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概念法学之产生,乃源于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10]概念法学的创始人是萨维尼的得意门生普赫塔。温德沙伊德作为潘德克顿法学之集大成者,更将概念法学推向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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