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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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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巩固和拓展信贷优良客户,优化和培植社 会信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信用社(银行) 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自然人其 他贷款客户是指除办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 款以外的个人客户;微型企业是指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 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评定指标及标准,以借款人或其主 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经营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 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 况、所属行业状况等,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要 求,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和退出、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六条 法人行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 署、检查指导等。

第七条 审贷委员会下设客户信用评级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公室),评 级办公室可设在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测评表收集、审核和级别认定,并建 立客户基本信息档案。

第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是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 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等专业大户,贷款金额在10 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人民币;微型企业客户必须是贷款总额在 任何时点上不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

第九条 微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进行评级,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以自然 人名称进行评级。

第十条 微型企业评级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抵押物权利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自然人其 他贷款客户必须如实提供其本人资信状况资料,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 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在行、社的存款账号、 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 销凭证、纳税单、收入证明等,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共同还款责 任承诺书;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步骤:需要评级的客户由行社受理,并收集相关资料 进行初评(测评表附后),初评结果上报评级办公室审核、认定;对达到“较好” 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由评级办公室提交行社审贷会审定批准。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测算。依据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的标准及其分值设定(附 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通过查、看、算方式,逐条(项)打分,汇总分值,对照 确

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划分。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百 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较好和一般。分值及对应的信 用等级由行、社自行确定;60分以下不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不对其授信。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评定达到“一般”的,行社要造册登记,并作为信贷业务服务对 象,引导客户争创“较好”以上客户标准。

第十五条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改变经营行社贷款范围、贷款“三 查”环节、信贷人员放款责任、到期贷款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考核。

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为1年(含1年),有效期满后,借款人 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行社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重新评 定。

第十七条 经营行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 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行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 要求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

第十 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行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 外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行社应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测评表

客户名称: 管理分析 (15分) 标准 评分依据 得分 计分说明(定量指 标注明 客户(指自然法人、企业业主及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下同)合规 经营、证照齐全计5分;证照未年 5分 审,每次扣1分;证照不全,每项 扣1分。 经营管理能力较加、相关管理制度 健全、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计5 分,低于2年扣1分;经营管理能力 5分 和制度建设一般计3分;经营管理 能力和制度建设较差计0分。 经营产品有市场、销路畅通计 5 分;销售情况一般计3分;销售5分 情 况较差计0分。 客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 良嗜好、社会印象较好计8分;否 8分 则,每项扣2分。 信用分析 (20分) 无不良信用记录(含在他行借款, 下同)计12分;有展期或借新还旧 记录的,每次扣1分;有过逾期记 录的,每次扣2分;客户原经办企 业以破产、倒闭等形式逃避银行债 12分 务或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归还贷款本 息计0分。 标准 评定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得分 计分说明(定量指 标注明原始数值) 与行、社 合作状况 5分 20分 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并入股计 5分;开立账户与人股两项之一计3 分;两项均无计0分。 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 本 息计20分;本、息违约一次扣2 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 资产净额>100万元计5分;50万元 <资产净额100万元计4分;30万元 <资产净额≤50万元计3分;10万 元<资产净额≤30万元计2分;资 产负债率 ≤10万元计1分;资产净 额<0计0分。 资产负债 资产负债率≤30%计5分;30%<资 产 负债率≤50%计3分;50%<资产 负债率≤70%计2分;资产负债率> 70%计0分。 客户营业收入稳定且呈净增长趋势 计10分;收入波动较大计8分;收 入呈现下降趋势但不影响到到期贷 款本息的偿还计6分,影响到期贷 款本评分依据 标准 评定指标 分值 得分 计分说明(定量指 标注明原始数值) 客户以存单、国债等低风险资产提 供 质押且手续合规齐全、不超过 质押率计20分;手续合规齐全、质 押率不超过100%(含)计15分; 手续不合规、合计得分 客户经理(信贷员)初评意见: 评定结果 经营行、社评定意见: 行、社审核意见: 注:本表有关指标、分值供各行、社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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