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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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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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200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
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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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案例3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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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案例4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起诉,诉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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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案例5
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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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 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
解析: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案例六:(15分)
(一)案情: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
1. 5296,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 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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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 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元股。
问题: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33.案例七:(20分)
(一)案情: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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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赠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问题: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
解析:
(1)根据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至,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其赔偿。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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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法》第45条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王某那里得到对车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
票据法与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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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过去时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1)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准备票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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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 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解答:
(1)不能。(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2分)
《经济法》票据法真题及答案
单选题:
1、【2009】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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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2009】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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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2009】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4、【2010】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见教材520页。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5、【2010】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见教材504页。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
6、【201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填写结算凭证的表述中,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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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A.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B.结算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不予受理
C.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D.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结算凭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答案】C
【解析】选项C: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P402)
7、【201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取的是 (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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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期货交易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
【解析】(1)选项A: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2)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选项CD: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多选题:
1、【200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2、【200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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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既然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3、【2009】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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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分析题:
1、【20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杏无踪迹。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申报权利时,人民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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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申报权利时,人民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此指定期间查看票据,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确属同一票据,人民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当事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2、【2011】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二传转让给了戊公司。
根琚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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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P466)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不能。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P4)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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