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三条

来源:年旅网
第⼗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份的,有权使⽤居民⾝份证证明⾝份,有关单位及其⼯作⼈员不得拒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有权使⽤居民⾝份证证明⾝份问题的规定。

  证明公民⾝份,是居民⾝份证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也是其⾸要功能。这⼀点⾸先体现在本法的⽴法宗旨上,本法第⼀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法宗旨,即:“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为了具体落实本法的⽴法宗旨,切实实现居民⾝份证对于证明公民⾝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社会活动的功能作⽤,本法对居民⾝份证在证明公民⾝份⽅⾯的效⼒作了进⼀步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是泛指公民从事与公民⾝份相适应或者相⼀致的各种活动。所谓“需要证明⾝份”,是指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等需要证明⾃⼰有关⾝份事项的情形。在现实⽣活中,公民需要证明⾝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根据法律、⾏规规定需要⽤居民⾝份证证明公民⾝份,如变更常住户⼝登记项⽬、进⾏选举登记等;(2)根据公民从事的有关活动的性质或者该活动相对⽅的要求,需要证明其公民⾝份,如公民进⼊某⼀公私场所时,根据该场所的要求,需要证明其⾝份等。所谓“证明⾝份”,⼀般是指证明居民⾝份证登记的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公民⾝份号码等项⽬中的⼀项或者⼏项。在上述需要证明⾝份的情形下,公民都可以⽤居民⾝份证来证明⾝份。这⾥规定的“公民有权使⽤居民⾝份证证明⾝份,有关单位及其⼯作⼈员不得拒绝”,主要包含以下⼏层意思:(1)使⽤居民⾝份证证明⾝份是本法规定的⼀项公民权利,有关单位及其⼯作⼈员不得拒绝公民⾏使这项权利。作为⼀项权利,公民可以不⾏使该项权利,可⽤有相应证明⼒的证件或者⽂件等证明⾝份,也可⽤居民⾝份证证明⾝份。公民有选择的权利。其中“有关单位及其⼯作⼈员”,是指公民使⽤居民⾝份证证明⾝份时,对该公民⾝份进⾏查验、核实的单位及其⼯作⼈员。(2)居民⾝份证对于其登记项⽬内的有关公民⾝份,具有法定的证明效⼒,有关单位及其⼯作⼈员不得拒绝承认其法定的证明效⼒。当然,该居民⾝份证应当是真实的,如果是使⽤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则没有证明效⼒,有关单位及其⼯作⼈员应当予以拒绝。(3)居民⾝份证只能证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公民⾝份的登记事项,对于与公民⾝份相关的其他未登记事项。如公民的⼯作单位、政治⾯貌、职务以及⾎型、指纹、⾝⾼、体重等,则居民⾝份证没有证明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