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镇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办人民满意教育和、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为保证全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登封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公示资助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如有异动情况,学校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 管理机构
资助办公室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登封市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精神,受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受助学生申报、审核、资金拔付、资料归档、检查监督等日常资助管理工作,汇总、归档全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统计报表、信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资助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由政教、教务、财务人员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配备资助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加强资助的宣传,做好受助学生评审、认定、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 工作人员职责
1、 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自觉遵守法纪。
2、 学习、掌握和落实学生资助。
3、 负责日常学生资助工作,具体办理所负责的资助各项工作。
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四、资助对象
全镇中小学农村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的为经济困难家庭为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低保贫困家庭。
2、父母或本人残疾贫困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义务阶段的孤儿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6、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全年1000元;初中
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五、组织机构
在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贫困生的初审研究拟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六、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符合优先资助的贫困生要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设专人负责审核,对家庭脱贫,返贫等情况及时修订,实行动态管理。
2、中心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贫困程度排队提出贫困资助名单,报市镇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市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七、资金及档案管理
各学校在填报或打印各种资助表格时,要统一使用标准的A4复印纸,便于档案的装订和保存。在对资助原因进行归纳,并按程序提供的选项选择录入条款,村委会审核意见是村委会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等相一致的 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
料原件,由乡镇资助办公室,按学校顺序装订,打印一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花名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市资助办公室存档。学校自留一份存档。
八、监督和检查
受资助学生名单、金额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受资助学生原始档案和电子档案,并报市资助中心备案。
九、资金管理
中心学校按时把专项资金及时发给学生家长,做到专款专用,对贫困学生退学、转学的资金同意退回资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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