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制度的不断革新,由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控股以及合资、联营等多种资本运营方式所带来的关联关系日趋增加,关联交易也随之大幅度增长,而且交易的方式已由传统的商品买卖、劳务提供向资产买卖、租赁、代理、担保、抵押以及资金转移等方式变化。关联交易是有其利弊,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的风险,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下降。因此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进行,对于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及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5条对关联者作如下定义:关联者,是指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条对关联方作如下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上述界定来看,我国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都将控制、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判断的标准,并且对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理解一致。主要区别在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与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将与报告企业同受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它将与报告企业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视为关联方,这一界定比我国的范围更宽;此外,我国把报告企业的合营企业列入关联方,而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未将其列入关联方。总的来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范围要比国际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小一些。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第5条对关联交易作了如下定义: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7条对关联方作如下界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从上述界定来看,我国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在关联交易的界定方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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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一致,只是在文字表述方面有一些细微差异。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
关联交易现已成为上市公司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对于关联交易引发相关问题,财政部颁布了相关的法规、规章对其加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背后大多都有一个庞大集团,存在着难以理清的子公司、孙公司、兄弟公司的错综复杂关系,使得交易方法多种多样,一些操作方法被了以后又会出现新的操纵利润的手法。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如下关联交易形式:
(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通过出售股权、中止受让相关股权或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从名义上解除与关联方关联,相应的交易就不属于关联交易。如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干脆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这笔交易就成了两笔非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规避准则的约束,确认高出出售资产的收益。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与对方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将两笔关联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如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互换式收购,借以规避《准则》及《暂行规定》的约束,同时相互牵制,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双赢。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排列组合式交换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则可将多笔关联交易转换成多笔非关联交易,情况将变得更为复杂。目前,这种组合式多层参股的关联交易形式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还相当多。
(二)采用资产置换
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有关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这样上市公司可以低价、劣质的资产换取关联方的高价、优质的资产,换入的价值较高的资产便以换出资产的较低账面价值入账,随后再将该资产以正常市价出售给非关联方。这样,上市公司就可较易取得关联方优质资产,再将该资产高价售给非关联方,合法地确认收入和利润。
(三)利用融资将资金转移
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两种主要方法,在我国存在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这个壳资源从股票市场融资套现,募股后大量占用其他股东、特别是社会中小股东投入的资金,甚至干脆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的现象;有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巨额债务担保,使上市公司的资产不当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的状态。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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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能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而以非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税收减少
税收关系到整个国家和全民的利益,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利润减少了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这种非公允关联交易虽然实现了集团利益最大化,但却违背了国家税收的初衷,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利用关联方避税最为严重的是在一些外资企业,这些企业通过高价从国外的关联企业买进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在国内进行生产然后再以低价将产品卖到国外关联企业,通过这种抬高进价压低卖价的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降低利润最终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类关联交易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不仅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更是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工具。但证券市场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使那些没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显著”提升,造成一种繁荣假象,诱使投资者资本向这些企业集中,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低效率,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证券市场诚信受损,更严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筹资功能而忽略了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可能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选择远离市场,这将导致证券市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三)使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由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筹资和停牌、摘牌有一些硬性指标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避免被停牌和摘牌,往往利用关联交易操纵经营利润。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关联购销、资产置换等多种手段向上市公司输血,人为虚增上市公司利润,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掩盖了投资风险,最终达到从证券市场“圈钱”的目的。然而一旦这种虚假的经营业绩暴露出来,最终的受害者还是中小投资者。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是以控股股东的意志进行交易的,当控股股东与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通过购销、担保、资产置换等方式肆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到控股公司,这无疑减少了投资者的权益,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种情形下,公司是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必将下降,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风险必然加大。
(四)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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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过分倚重于其关联企业会降低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许多上市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的主要对象就是其关联方,长此以往,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的能力不断弱化甚至丧失,一旦其关联方出现问题,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将受到影响,而面对外部激烈的竞争,其经营必将陷入困境。如果控制方利用控制关系要求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过度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会使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此外,我们应该看到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或避免ST等特定的经营目标,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粉饰报表,虽然当期达到了预定目标,但从长远来看,必将会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失去投资者信任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是不可能长久生存的。再者,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的手段一旦被揭发,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其严重的后果必将由其自身来承担。
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普遍存在,且非公允交易突出。基于多种动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工具。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关联交易存在种种问题而完全否定它,其本身是一种可以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我们应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正确引导此类交易行为,保证其按照市场公允的方式进行。以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从几个方面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要依靠职业判断,对于披露的内容只是指导性的,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因此,应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二)规范市场中介,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关联交易的价格、资金占用费、资产评估价格等价格因素。而这些信息的最终披露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极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审计业务,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运作,把好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性工作这一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没遵守准则进行的披露应进行惩罚,对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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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将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为此,应在会计法中规定:当公司股东迫使公司行为违背正常的商业条件,给第三者造成利益损失时,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自律机制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经济行为要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使其规范运行,但的监管总是在事后起作用,而自律机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防范于未然。 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还应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同时要使其认识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国家、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以保证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规范。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的权利制衡制度是规范股东、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分立公司的控制权来防范大股东和经营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从内容上分为股东制衡机制和组织制衡机制。
针对存在我国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以减少控股大股东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以及为了自身利益牺牲上市公司利益此类行为的发生。在股权改制同时,应该完善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系统的关联交易决策批准制度,使控股股东之外的股东有机会参与关联交易决策,避免董事会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有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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