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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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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1、严禁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在公共场合或课堂搞封建迷信活动或传播低级庸俗思想文化,诋毁教育形象;

2、严禁工作敷衍塞责,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

3、严禁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严禁违反素质教育要求,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5、严禁参与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乱收费、以教谋私、以粗暴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6、严禁无故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7、严禁无故空、酒后进课堂、上课或开会时使用通讯工具、在工作时间上网娱乐;

8、严禁在各级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9、严禁酗酒、打架斗殴,或参与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10、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安全活动,工作不尽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

教师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于影响恶劣的予以解聘,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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