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良心
俗话说:做人要凭良心。关于良心古今中外无数先哲对此有过各种定义和解释…我认为:一个人良心的萌生是基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达成的人类共识。良心就是善良的内心法则,良心等同于西方语言的良知,即善良美好的知识,‚知‛有共知,与别人一起知之意。是对普遍道德观念和社会普遍要求的绝对尊重,是依道德和社会要求对是非善恶的直觉判断,是对主、客观都是真、善、美的积极追求,是社会普遍要求的个人内心表现。有良心的人会表现出:实事求是、恻隐怜弱、仁爱、诚信、正直、忠恕、敬道义、明事理、辨善恶…
二、良心是法官必备的素质
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事实与法律,除此之外,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即法官必须具备:基于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之社会行为的善与恶、是与非、正确与错误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与能力。古人云:聪明以为可,良心以为不可,则不可之;聪明以为不可,良心以为可,则可之。良心为主,聪明为奴,其人必忠;良心为奴,聪明为主,其人必奸。(摘自林语堂)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心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从法律的物质特征来讲,法律本身仅是文字,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由人来操纵,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与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义以及立法技术的失误等众多不确定因素的作用,法律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局限;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
甚至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实可能会运用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马克思明确地指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就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精神和良心,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款,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纷争,保护社会和谐。对于那些不周延的法律条款,法官应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绝不应该撇开良心或违背良心,机械、教条、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做出明显违背理性和良心的判决。作为法律是有其立法本意的,即法律精神;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条款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因此,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对于什么是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心。
那种认为法官的作用就机械地执行法律,只要把事实套上法律条款都是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如果法官仅仅是机械套用法律,那么法官就可以用电脑来代替。我在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常常遇见一些法官不能从立法精神和社会公理的高度思考问题,用并不娴熟的法律知识,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做出表面上合法,却违背公理、情理乃至道德的判决;这就是缺乏良知的表现,如果其有良知,他就会求索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其实,我国法律是人民大众的意志体现;所以,法理和社会公理、情理是相通的,只要善于运用法律,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必能有化解法理与情理冲突的法律途径。但遗憾的是,在当前各级人民的判决中,‚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还普遍地存在着。针对这种现象,最高副院长黄松有同志指出:‚在司法审判中,一味强调‘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
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司法审判就是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的公正的力量。合法的应当是合情理的,这取决于法官怎样去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律的价值。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就能够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正确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由此可见,司法审判必须优先适用自然法则、****法则,才是审判从公平走向公正的试金石。良知与良心的基础就是早就潜移默化地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法则,违反这些古老的法则无异于违反了天理与人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任何结果都是反自然的、反人道的,故而就是非法的。所以公正的司法审判必须从社会常识出发,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对司法审判不恶意联想和非议,这就是所谓的公信力。现在社会上普遍地对人民作出判决的非议,大都不是因为法官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而是违反了人类一些古老的自然法则和****法则所造成的。
在西方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出于对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的反叛,产生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为了避免普通法僵直造成的极端不公正的裁决,衡平法得以产生和发展,均证明了法官的良心对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因此,法官须依照自己的良心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形成的正义准则来裁判案件,已作为一项原则,被一些国家明文确立,如:越南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官依其良心,无私之精神及尊重法律与国家权益判决案件。‛现行韩国第九十规定:‚法官依据、法律及良心审判。‛1946年的日本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行使职权,只受和法律的约束‛。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官判案并不仅是纯粹的客观活动,同时也是法官本人的主观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法官的执法理念,个人良心直接影响和指导着法官裁判活动的公正与否;没有法官
的良心就可能做出违背民心的判决,没有法官的良心就没有和谐的社会,所以,法官比普通人更需要有良心。 三、法官的良心的产生。
首先,法官的良心是从学习和生活实践中产生。法官在法治社会中承担着重大的使命,法官的良心不同于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它建立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之上。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外,法官还必须具有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在内的良好的知识结构,法官不仅仅是‚法律人‛,更应该是心怀国家、体贴人民、能明察世事的人。
其次,法官的良心从信念产生,对法官来说,信念尤为重要。在这方面,西方文化建立在教的基础上,西方国家法官的良知更多是从宗教中产生的。他们从宗教的善恶观念中辨别是非,至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还保留着开庭前举行祷告、证人出庭作证手按《圣经》宣誓以及法官在判决中不时会援引《圣经》内容的传统。在古罗马时代,法官信奉‚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的格言。我国的法官应该是继承中国传统文化道德观念和主义道德观念相结合的辨证唯物主义者;我国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那么,法官行使司法权就是在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因此,其应当信奉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有了这一信念法官的良心才能高于和区别于一般人的良心,当前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是为执法者培养塑造这一信念。
另外,法官的良心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汲取。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没有产生过类似西方的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也不存在超验的宗教情结,但我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丰富的关于良心的理论,例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哀民生之多艰‛、‚舍生取义‛、‚厚德载物‛、‚为民‛、‚从善从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疾恶如仇‛、‚除暴安良‛…在此文化理论
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的善恶观、正义感和良心。法官应该把我国传统文化中蕴育出的良心及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道义感、使命感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起来,以产生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法官良心的内涵
法官的良心并不等同于普通人道德观念上的良心,单纯用道德和感情去判决法律争议,那样就会偏离合法性的前提。法官的良心有自己科学的内涵,具体包括:
1、法官应信仰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更应信仰法律,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任何要求人民守法的论调都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培根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必须真正地扎根于法官的灵魂深处。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其怀着重大的责任感使命感凭良心办案,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
2、法官必须把良心臵于合法的前提下。法官应该把法律精神融于良心之中,自觉的使自己的职务行为受法律约束,视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视法律为神圣不可亵渎;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真正公平、公正、正义的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将法律精神与良心融合,他就会迷失方向,把握不住大局,要么呆板教条的套用法律,要么随心所欲的滥用法律,这样必将是糊涂官判糊涂案;所做出的裁判必将不公正。公平与公正要求法官应恪守职业操守,从大局着眼,凭良心凭公心处理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严格依照法律程
序,以求得公正的处理问题;即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
3、法官应将良心合理地适用于自由裁量权上。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甚至会沦为作恶的工具。出于对法官专断的恐惧,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怀着一颗良心,审视辨别案件中的善恶是非曲直,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灵活的方法,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既合法又合乎人性情理的公正判决。
4、法官的良心必须与大众的良心相和谐。公正来自于社会大众对判决的心理感受和道德评判。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犯罪者可以伏法,但无法接受不公平,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公平是公正的基础,但公平不代表公正。公平是可以量化的,公正却是抽象的;普通百姓大都不精通法律,只能凭日常生活的常识对司法裁判作出评价,所以公平和公正判断往往来自于日常生活常识即自然法则。只有判决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和经验,符合大众的良心判断,才能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可和信服,才能引导社会和谐发展。这就要求法官不能违背良心判案,其实,在有些案件中,法官明知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但往往因各种案外因素,或被片面的法律条款束缚而不能理解整体的法律精神,从而作出违背良心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便不能与大众的良心构成和谐,从而导致群众对的不信任。
5、事实求实是法官良心的根本。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应成为法官办案的一项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知识普
及情况,普通百姓对如何打官司并不精通,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和举证,往往有理说不出或不知怎样说。这就会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至的情形,如果法官明知某人客观事实上有理,应该胜诉;却依照所谓的法律事实判其败诉,这便是违背良心判案;这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诉讼知识引导,或运用其他法律手段(如:调查、勘验、鉴定等),努力使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只有这样,所做出的判决才能公正,这样的判决才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才能令人诚服;否则,便是空中楼阁,必将失信于民。当前由于法官习惯于坐家办案,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不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致使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符的,占错案的很大比例。
四、如何才能使法官保持良心
法官良心的保持必须有上的保障,如果没有司法制度的精心呵护,任何‚金子般的心‛也会褪色直到暗淡无光。上的保障主要包括:
1、严把法官录用关。霍布斯认为,法官公正品性的获得,‚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赋,理性的深思熟虑‛。因此,必须确立严格的法官录用制度,以保证录用那些具有丰富的学识、善良、严谨、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富有同情心、洞明世事、淡薄宁静、品行端正的人作为法官。如果任命了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做法官,将会出现柏拉图所说的‚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臵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录用法官应考察其人格和良心。
2、确立司法权国家统一行使和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联合国在《司法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
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针对我国目前司法的现状,一些学者提出:建立在上确立司法权高于行政的制度,革除地方化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以及革除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等在内的各项具体的改革制度。其实,只有真正地确立了以上制度,才能使和法官做到真正的,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利益或职务上受到不利的影响,排除来自行政权力、以及领导和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荣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
3、建立思想品德教育制度。史尚宽先生曾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所以,对法官思想品德教育是必要的;法官不仅要钻研法律业务知识,还要学习中华传统美德、主义道德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使他们的内心法则与自然法则、法律法则趋于一致。
4、给予相应的物质待遇。精神文明建立在物质文明之上,这是普遍性的真理,同时经济地位决定着社会地位;试想,一群勉强维持温饱、穷困潦倒、社会地位低下、供不起孩子上学、一辈子工资也买不起象样住房的执法者,面对存在广泛联系和依存的现代生活,能有几人不受方方面面的制约和利益的诱惑?目前的执法状况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客观地说物质待遇低下应该是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一群饥饿的猫,面对一盘鲜鱼,尽管它们品质多么高尚,如何克制自己,都难保会有一些猫将那盘鱼吃掉。如果法官的待遇提高了,那么,受诱惑和制约而枉法的概率将会大大减少;一个法官拥有尊贵的社会地位,他必定会珍惜自己的荣誉做到恪守良心和洁身自好。因此,从优给予法官
当然也包括检察官适当的待遇,以维护和坚定他们的良心是必要的,更是值得的。
5、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一切权力和良好本质失去监督都有可能变质、荒废、沦丧;所以,法官的良心也需要监督使其得以保持和充分发挥。目前及法官的一些违法审判行为导致司法不公现象,使群众呼声较大;当审判公正出现问题时,人们对监督者的作用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直接的监督方式是抗诉,然而,不论抗诉再审若干,最终决定权也属于,这样,实质上执掌的是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完整权力,以‚法律为准绳‛往往异化为‚以为准绳‛,要使检察监督制度真正体现其价值,就必须从立法上完善和规范法律监督程序,使检察监督有法可依,使操作程序切实可行、系统、规范并趋于科学有效。同时在内部应当实行错案追究制,外部加强监督和的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法官的良心对维护社会稳定、定纷止争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官们的一个个审判结果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热爱、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中产生。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充满良心,所做出的判决绝不应该是冷冰冰的;而应当在体现真、善、美的价值同时,还要体现人性的光芒、理性的精辟和社会的和谐;以使人民亲近、尊崇而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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