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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来源:年旅网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粤府[1995]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日期】1995.03.27 【实施日期】199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颁布《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19号)

各市、县、自治县,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依法制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 / 5

第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30个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某些人数虽少,但影响很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以下简称《办案规则》 )有关特别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当事人

第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确定企业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决定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具体实施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3 / 5

(三)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 (五)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一)申诉、答辩、申辩; (二)申请回避;

(三)变更或撤销申诉、答辩、回避请求;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答辩;

(五)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二)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三)如实提供证据、陈述案情; (四)按规定缴纳仲裁费;

(五)执行已生效的调解、裁决决定; (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七)不得有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 / 5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死亡职工的利害关

系人不明确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全部争议职工签名的授权书,推举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代表的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三至五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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