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内要保持肃静、整洁,不准吸烟,不准高声谈笑和乱丢纸屑杂物,严禁在实验桌、橱、墙壁上涂写刻画。
第三条 学生实验前应认真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实验时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不准马虎从事,更不得拼凑数据和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第四条 在实验室内不得随意运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不得随意做规定以外的其它实验。
第五条 自觉爱护实验室内一切仪器设备、设施,不准乱拿、乱用、乱拆、乱装。损坏任何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注意节约用电。实验完毕后,及时断电,并将仪器设备等物品整理复原,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才能离开。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操作规程,严防发生损坏仪器设备、发生失火等事故,如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 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应填写有关表格,与实验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
II、 河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第一条 保持实验室安全卫生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各级主管领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学生要十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要按级建立安全卫生岗位责任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同时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各实验中心要根据所辖实验室的仪器性质、工作环境条件制定出具体要求、措施以及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三条 各学院应不断提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安全卫生意识,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室内消防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要准备齐全,存放在醒目易取的位置,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有危险性或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品要严格按《河北联合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品固定位置、分类存放;使用剧毒、放射性等一级危险品,须经院长审批;剧毒、放射性危险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其他类危险品于每学期期末送交校危险品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中易燃物品须分开放置,远离火源、热源,假期集中存放。 第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用电规定。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不准乱接临时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在实验室内私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起用大耗电量的设备,要经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在实验结束或离室时管理人员须认真检查门、窗、水、电、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盗窃和意外事故时,及时救助,先人后物,同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者,学校参照《河北联合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分类办法》执行,触犯法律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缩小、扩大事故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禁止存放私人财物,不许留客住宿。楼道不得堆积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桌椅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窗明几净,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和科研环境。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提高实验室环境保护意识,认真做好“三废”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弃掷,要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再行排放。
第十五条 各学院院长、实验中心主任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教务处会同保卫处每年至少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两次大检查。
III、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操作和维护,其他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得操作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归档保存。建立低值设备和易耗品管理的明细账,做到记录清晰。
第三条 建立安全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做好开放服务。
第四条 建立必要的维修保养制度,对实验设备定期检修,做到无灰尘、无油垢,状态良好,保持其测试精度指标,每次检修后填写检修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开始之前管理员先于实验人员检查实验设备,试验之后管理员再检查实验设备后填写使用记录,实验人员再离开实验室,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二)实验测试速度与数据的质量。 (三)完成科技成果的数量与级别。 (四)教学工作量的完成。 (五)人才培养。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无失职、失误、错误、损坏和事故及其程度。
第七条 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认真工作、严格管理、诚实守信,做到: (一)为科研人员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科研人员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测试结果。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科研人员使用。 (四)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得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
第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如因开发功能,改造设备,新产品研制等情况,确需拆改或解体时,必须报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实验设备修理费用由设备所在学院(部)为主筹集,学校也可根据设备使用机时和对外服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入、调进、调出、借用、报废报失要有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采取分级审批,学校统一处理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组织专家评议,然后报批。
IV、 附则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实验室管理员: 电话:
河北联合大学 二零一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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