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王宜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程庄
镇王集村,系被害人王阳的父亲。
被告人:王凤奎,男,1984年出生,住砀山县程庄镇吴庄村
宋远俊,男,1953年出生,住砀山县程庄镇王集村 宋毛焕,女,1987年出生,住砀山县程庄镇王集村 宿州市中级人民刑二厅
砀山县 砀山县看守所
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潘景飞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戚学义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杜发良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朱怀良 控告请求事项:
请求全国、委、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安徽省高级人民、省厅、省、省、、宿州、宿州市、宿州市、依法追究上列被告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9日,控告人的儿子王阳因生前与本村的宋毛焕有积怨过节,由王凤奎、宋远俊、宋毛焕亲口承认供述:宋毛焕和她父亲宋远俊以及她对象王凤奎三人经营密谋决定杀害王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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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做了犯罪分工,由宋远俊准备杀人工具(尖刀一把)交给王凤奎具体实施,由罪犯宋毛焕在当晚九点左右引诱控告人儿子王阳到被害现场,由罪犯王凤奎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罪犯王凤奎持尖刀朝王阳的致命部位——心脏处猛刺一刀,致使王阳当场死亡。
罪犯王凤奎拔刀后逃离现场,回到罪犯宋远俊家中,宋远俊就问王凤奎:“事干好了吗?”王凤奎讲:“干好了。”罪犯王凤奎又讲:“叔,你把这把刀藏好或丢到别人找不到的地方,这件事连最亲近的人都不要让他知道。”并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的严惩。于次日早晨5点左右,由当地建筑工人发现后告诉控告人,才知道儿子王阳被他人杀害。控告人向当地机关报案,机关运用特侦手段十天后,才侦破此案。
控告宿州市中级人民刑二厅不采信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材料证据,只采信被告律师的和被告人家属的所谓的“证言”,不去查证,有严重偏袒被告人的现象,导致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和撤回起诉的荒唐的结果,导致该案件至今不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致使被害人家属王宜新在砀山县三楼跳楼自杀,要不是干警营救及时,砀山县将会又多一个冤魂这一严重后果。这是严重的徇私枉法。控告人认为理由如下:
1、
关于王阳从未学过武,机关已经查证,而却不采信,而是相信宋远俊所说的“像王阳这么大的孩子都学过武。”这也说明王凤奎在两次交代中都说宋远俊给他刀就是因为王阳学过武怕他打不过王阳,这也就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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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远俊在激怒王凤奎故意杀死王阳。
2、
关于王阳是如何判断出王凤奎是宋毛焕的对象,在王凤奎的亲笔写给“叔叔”的信和第二次问话中都承认是他告诉王阳的,那么又为何在这个鸡蛋里挑骨头呢?
3、
关于疑点中说王凤奎和宋毛焕同时听到的话不完全一样,是如何知道他们所说的话是王阳同一时间说的呢?按照常理,一个人在复述一句话或者几句话时,存在字句的差异是很正常的,那么怎么能以此来怀疑犯罪的事实不足呢?
4、
关于杀人之后的回家方式:对于一个普通的人在杀人之后产生的心理恐慌,王凤奎自己也供述“我吓坏了”。宋远俊的供述与宋毛焕的供述非常吻合,所以没有怀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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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的电池为蓄电池,用一会后没有电完全合乎常理,被害人王阳把没电的矿灯送回去更是情理之中,控告人报案后在机关调查中说明了被害人当晚离家时带了一把矿灯。被告人宋毛焕也恰好供述了当晚见到王阳带有一把矿灯,更加证明了宋毛焕去勾引王阳和王凤奎杀害王阳的事实。又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呢?
6、
关于认定罪犯没有犯罪动机,宋毛焕在法庭上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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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从未欺负过她,而在对宋毛焕的两次讯问中都供述以前在苹果园里还有摸爬拉猴的时候,王阳曾欺负过她,证人王红英和王怀全可以作证。控告人一家一再强调与被告家人的矛盾,且机关也是根据此原因把宋远俊等人列为重大嫌疑人,怎么能说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呢?在机关调查中控告人就反映了王阳曾调戏过宋毛焕等与宋远俊一家的矛盾。在法庭上,宋远俊也承认了这一矛盾,而证人贾玉娥说王阳从未欺负过她的任何女儿,他们一家人的话都自相矛盾,而且贾玉娥是被告人宋毛焕的母亲,是宋远俊的妻子,在这种亲属关系的一面之词,又怎么能采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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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宋王氏当庭说案发当晚与她孙子王浩与被告人王凤奎看电视,而庭后,她孙子王浩非常确定的告诉机关案发当晚王凤奎绝对没有去他奶奶家,后来宋王氏又对机关说当晚没有她孙子王浩,只有她和王凤奎,这不是胡言乱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吗?这种荒唐的证言怎么能采信呢?
8、
关于怀疑机关对罪犯刑讯逼供,这纯属胡乱造谣。在对宋远俊等三罪犯的两次问话中,供述刀的特征与尸检报告都非常吻合。这一关键点足以证明三罪犯的犯罪事实。在看守所中,王凤奎给写了长达九页的信,最后由看守所的人转交的,这一点经办人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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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长信言词恳切,富有感情,难道这也是刑讯逼供的吗?在办案人员带领被告人王凤奎指认现场时,王凤奎非常娴熟的带领办案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指认案发现场及杀害王阳的详细过程,这一个个细节难道也是刑讯逼供吗?如果罪犯是真的冤枉,那么在那么多人面前为什么不呼救不喊冤呢?为什么只采信被告人的翻供供词,而不相信事实,不采信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材料证据。
控告砀山县,在案情审查期间,没有尽力的去寻找凶器,该取证的物证没有取证,向宿州市人民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该上报的重要证据没有上报,有意偏向罪犯。如:宋毛焕与她母亲贾玉娥在金利大酒店的录音。杀人动机和本案的突破口都没有上交,只对被告人做讯问,不重视提取物证,同时对提取的物证不做鉴定,导致此案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局面,致使中级人民无法作出判决,造成严重后果,使撤诉。由于他们的过错和大意,导致该案件至今不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致使被害人家属王宜新在砀山县三楼跳楼自杀,要不是干警营救及时,砀山县将会又多一个冤魂。
控告砀山县看守所,在案情审查期间砀山县看守所私自让律师以及罪犯家人会见罪犯,致使造成罪犯三人同时并一致翻供,串供。导致无法判决。
控告上列的几位律师在案情审查期间私自会见罪犯,并教他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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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翻供,串供以及出点子让犯罪人家属上访以及找人作伪证。如:他们在庭上出示的短信记录和证人等,明显都是伪证,这是丧良心的事,试问你们律师的职业道德到哪去了?请求调查取证。
本案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足以构成故意杀人,要不是有关单位个人徇私枉法,袒护对方,该案早已判决,希望各级领导能够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我公道,还社会公道,以告慰儿子王阳的亡灵。如不替我们被害家属做主,我们将誓不罢休,我们相信天底下终会有说理的地方。控告人强烈要求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还我们一个安定的社会。
控告人:王宜新 2010年大年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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