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年旅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14.11.25

• 【字 号】沪发改价费〔2014〕5号

• 【施行日期】201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4〕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市深化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市同意,现就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4元、4元、3元、3元;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7元、8元、5元、6元;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8元、9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 倍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按以下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排放限值25%(含)的,按收费标准的3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25%-50%(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50%-75%(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75%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75%-100%(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对国家有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排污费按以下标准计收:污染物排放值低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50%(含)的,按收费标准的30%计收排污费收费;污染物排放值在特别排放限值50%-75%(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4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特别排放限值75%-100%(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特别排放限值但低于排放限值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三)对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四)因电力调度导致发电机组负荷低,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经市环保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执行超标加倍收费。

三、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国控重点企业,根据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加快推进其他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有效性审核,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对排污费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强化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推行通过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各级排污费征收部门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五、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5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